这里须附带澄清一个长期以来流传甚广的传闻。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卷一六记有一则洪皓使金的故事:“皓留金时,以教授自给。无纸则取桦叶写《论语》、《大学》、《中庸》、《孟子》传之,时谓‘桦叶《四书》’。”[25] 直至今日,辽金史研究者还每每对这个故事津津乐道。[26] 这一记载之不可信,一望而可知。洪皓使金是建炎三年(1129年)的事情,而朱熹建炎四年才出生。绍熙元年(1190年),朱熹在知漳州任上将《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合而刊之,是为《四书章句集注》,此后经学史上始有“四书”一名。[27]
说到金朝典籍的南流,最值得注意的是《靖康稗史》。此书为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年)耐庵所编,卷首的耐庵序交待了它的来历:“《开封府状》、《南征录汇》、《宋俘记》、《青宫译语》、《呻吟语》各一卷,封题‘《同愤录》下帙,甲申重午確庵订’十二字,藏临安顾氏已三世。甲申当是隆兴二年。上册已佚,確庵姓氏亦无考。??上帙当是靖康元年闰月前事,补以《宣和奉使录》、《甕中人语》各一卷,靖康祸乱始末备已。咸淳丁卯耐庵书。”[28] 確庵于隆兴二年(1164年)编成的《同愤录》,其下帙共收入五种书,其中有三种为金人所撰:王成棣《青宫译语》、可恭《宋俘记》、李天民辑《南征录汇》。全靠这两位佚名的宋人,金人的这些著述才能够保存至今。但它们是如何传入南宋的,现已无从考证。[29]
有关金朝典籍流入南宋的情况,在宋代文献中还可以找到若干例证。《直斋书录解题》卷八目录类有《释书品次录》一卷,解题曰:“题唐僧从梵集。末有黎阳张翚跋,称大定丁未。盖北方板本也。”[30] 大定丁未即金世宗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宋人书目中著录的与金朝有关的文献,多为南宋使者、原燕云地区汉人或由金入宋的归正人、归明人所著,但下面这几种书却是例外:《女真实录》[31]、《金国大定官制》[32]、《金国明昌官制新格》[33]、《金国刑统》[34]、
《金大明历》[35]。单凭书名即可看出,这五部书全都是金朝的官书,而它们均见于南宋的著录。再有一个例证是,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南宋眉山万卷堂刊刻《新编近时十便良方》,卷首刊有庆元元年(1195年)汾阳博济堂序文,——这里说的“汾阳”当是金汾州之古称。宿白先生指出,这是宋金两国文化交流的一个线索。[36]
与宋金间书籍流通的话题有关,有两个误解需要在此予以澄清。第一个是陶晋生先生的误解。氏著《女真史论》从清人孙德谦《金史艺文略》中转引了下述文字:“洪容斋云:太史公书,若褒赞其高古简妙,殆是模写日星之辉,多见其不知量。近年得滹南《经史辨惑》,论《史记》者十一卷,采摭之误若干,取舍不当若干,议论不当若干,姓名字语冗复若干,文势不接若干,重叠载事若干,指瑕摘疵,略不少恕,且有‘迁之罪不容诛矣’之辞。”陶晋生先生由此得出洪迈曾经读过王若虚《经史辨惑》的结论。[37] 令我感到蹊跷的是,洪迈居然称王若虚为“滹南”,——恐怕没有哪个宋人知道“滹南”为何许人,更何况洪迈还要早于王若虚半个多世纪呢。今查这段引文出自元人盛如梓《庶斋老学丛谈》卷上,再查洪迈之语,见《容斋五笔》卷五“史记简妙处”条,原来洪迈的话只到“多见其不知量”句,而自“近年得滹南《经史辨惑》”以下则是盛如梓的自述。据我孤陋之所见,王若虚的著述似乎没有传入南宋的迹象。
第二个是宿白先生的误解。据宿白先生《南宋的雕版印刷》一文介绍,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一部金刻残本《集韵》,残存卷六至卷十,此书版心下部所见刻工姓名,有十余人署长沙籍。宿白先生的解释是:“南宋初期,长沙富庶,商业发达,所以其地雕印手工业亦日趋兴盛,??因此长沙有较多的刊工受雇于北方,亦是可以理解的事,而金代雕印与长沙的密切关系,则是前无闻焉的新发现。”[38] 以常识判断,南宋时期有十几位长沙刻工受雇于金朝,这实在是一桩匪夷所思的事情。我没有见过这个本子,但国图藏有一部宋刻《集韵》(据
李致忠先生推断,当为宋孝宗时期荆湖南路刻本),[39] 有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而宿白先生列出的金刻残本《集韵》中的11位长沙刻工姓名,全都见于这部宋刻本的版心。可见所谓的金刻本,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宋刻《集韵》的一个残本。[40]
二、书禁:构筑文化的疆界
宋辽金时期,不论是宋朝还是辽、金,主要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都以各种方式禁止本朝书籍外流。但由于辽金史料的匮乏,我们现在只能对宋朝方面的书禁有比较多的了解。
两宋与辽、金的民间书籍流通,榷场贸易是一个重要途径,北宋自榷场建立之初,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九月,诏曰:“民以书籍赴缘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41] 澶渊之盟后,宋朝于景德元年(1004年)首先设置了雄州、霸州、安肃军三处榷场,次年又设广信军榷场,迄北宋末年,“河北四榷场”始终是宋辽边贸的主要场所。[42] 景德三年的这一禁令,是在榷场刚刚建立之初就颁布的。根据这个规定,北宋政府允许在榷场进行的合法书籍贸易,仅限于“九经书疏”而已。
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针对榷场书籍贸易颁布了一个更为严厉的禁令:“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43] 此诏除了重申久已有之的榷场书籍贸易禁令之外,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南宋时期,针对违禁的书籍贸易也有类似的处罚规定,淳熙二年(1175年)二月十二日诏曰:“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里图籍与(兴?)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44] 参照元丰元年的诏令来看,大概也是处以三年的徒刑。
在书籍流通环节上的防范,当然不仅是榷场贸易一个方面。《长编》卷一七四皇祐五年(1053年)二月癸巳有记载说:“诏仪鸾司,自今毋得以天下州府图供张都亭驿。初,户部副使傅永言,奉使契丹,而接伴者问益州事,且云曾见驿中画图,故请禁之。”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北宋的书禁可谓周密之至。宋朝书籍外流的另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通过高丽而传入辽、金,因为宋朝对高丽的书禁远不像对辽、金那么严格。元祐八年(1093年),高丽使者向北宋政府提出购买《册府元龟》、历代正史、太学敕式等书籍的要求,当时朝廷臣僚对此事意见分歧很大,礼部尚书苏轼极力反对,他的理由是:“臣闻河北榷场,禁出文书,其法甚严,徒以契丹故也。今高丽与契丹何异?乃废榷场之法。??臣所忧者,文书积于高丽而流于北虏,使敌人周知山川险要、边防利害,为患至大。”[45] 虽然此事搀杂着朝廷政争的因素,但苏轼的忧虑确实也不无道理。
至于辽朝对宋的书禁,在辽代文献中缺乏记载。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五谓“契丹书禁甚严,传入中国者法皆死”,沈括曾于熙宁八年(1075年)出使辽朝,他对辽朝情况的介绍应该是可以信赖的。如果这个说法没有夸张的成分,那么辽朝的书禁显然要比宋朝方面更为严厉。
关于金朝对南宋的书禁,洪皓《跋金国文具录札子》透露了一点消息:“臣拘絷绝域十有五年,凡所见闻,亦尝记录。比闻孟庾南还,发箧得其状稿,几沮归计,应有书籍,悉被敚留。臣之所编,若紧切者惩艾焚毁,独存此书。”[46] 孟庾绍兴十年(1140年)在开封留守任上时,宗弼来攻,举城降金,后于绍兴十二年遣返南宋。[47] 据洪皓说,孟庾南还时因被查出携有违禁文字,差点让他不能归国,洪皓吸取了这个教训,遂将其滞留金朝十五年间所作文字大都付之一炬。此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金朝对南宋的书禁。
宋朝政府除了在流通环节上限制、防范书籍的外流,还屡屡颁布对于民间雕印书籍的禁令,以期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自北宋中期以后,随着雕板印刷术的成熟,民间雕印手工业日趋兴盛,政府遂相应加强了控制力度。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二日诏曰:“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鞫闻奏。”[48] 此诏所针对的主要是“边机文字”,即有关宋辽关系的奏议章疏,这是最为宋朝政府所忌讳的内容。又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有诏曰:“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49] 类似这样的禁令先后发布过多次,说明民间非法雕印书籍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
在宋人文集中可以看到朝廷臣僚对于民间雕印书籍的态度。至和二年(1055年),欧阳修在《论雕印文字札子》中谈到当时坊间书肆普遍违禁雕印书籍的情况:“臣伏见朝廷累有指挥,禁止雕印文字,非不严切,而道(近?)日雕板尤多,盖为不曾条约书铺贩卖之人。臣窃见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论议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入虏中,大于朝廷不便。”他提出的对策是:“臣今欲乞明降指挥,下开封府访求板本焚毁,及止绝书铺。今后如有不经官司详定,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贰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其雕板及货卖之人并行严断,所贵可以止绝者。”[50] 元祐五年(1090年),翰林学士苏辙在出使辽朝归来后,写有《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其中之一是《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文中描述了他在辽朝境内所看到的北宋“印本文字”无所不有的状况,并建议朝廷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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