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核心环节,如何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多大的赔偿份额?完全依赖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可以说,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质量如何,关键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这种缺乏透明度、犹如自己刀削自己把式的内部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重新认定的决定仍不服时,不得再次申请重新认定。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势必会导致下列后果:
从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因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而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从事故处理机关来讲,因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难以保证。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增加赔偿数额为条件,减轻或免除行政、刑事处罚的现象,以放弃严格公正执法来换取赔偿调解的终结,严重地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诸多有识之士的思考,其中大家不约而同地感到,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畴,是实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治化的根本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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