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到公民私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更为科学的体制来保障行政权力的有序行使,使权利遭遇权力时能够得到更为公正的对待和应有的尊重,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遇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济。
为此,本文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制度作一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以抛转引玉,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内容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种定性、定量的确认。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按照审核材料、认定责任、上报审批及宣布责任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涉嫌交通肇事罪以及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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