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门
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以评估方式确定?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非正常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书面提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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