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获得。 积极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由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经公证后专户提存?根据调解和诉讼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开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时间内”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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