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 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 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 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 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 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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