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谁,下 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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