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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御、改装计量基准, 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 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 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 的计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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