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扣留人员的,必须提交《逮捕证》、《拘留证》等相应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需延长边控期限的,应按原程序提前办理延期手续;需提前撤消边控的,应出具撤消边控的公函。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边控材料审核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边防检查机关办理交控或撤消手续。
八、通报备案的责任。
1、通报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限制出境对象的通报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扩大报备范围,不得无限期延长报备时间。
2、通报备案机关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通报备案手续,造成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相关的通报备案机关承担责任。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受通报备案后,未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造成通报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承担责任。
4、通报备案机关对已不具备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通报备案人员应及时填写《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5、通报备案机关要加强横向联系,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从事通报备案对象信息的搜集、汇总、录入、报送、维护、撤销等工作。
6、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系统内部办理通报备案手续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通报备案的
对象、范围、程序等具体事项,确保通报备案制度的落实。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渝公境[199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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