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3)业主即受益人的品行。独立的、无条件的保函为受益人的索赔提供了极大方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担保企业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的观点,但是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大多数信用担保企业将“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信用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将“欺诈例外原则”写入保函,作为保函的一项内容,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担保企业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担保企业在实际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中,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会同申请人判断受益人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向法院提出抗辩。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识,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对欺诈行为的判定有时也很复杂,担保企业在实践中,应以不损害自身的信誉为前提。若保函申请人是分包商,则要关注总包商的信誉和实力。如果总包商的资信较差,当项目施工发生矛盾时,保函受业主(当分包商的保函直接开给业主时)和总包商索赔的可能性就较大。
综合来看,履约保函业务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和融资性担保相比风险仍然较低,只要管理严谨、风险测评与识别技术先进、审查到位、手续齐全、反担保措施落实,其中的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的,担保企业就可以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公司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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