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有待进一步深入和系统硬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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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扒窃犯濉防治研究
{。3本文的主要内容
文章主要分鸯鼹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言,主要阐述写作本文的背景、现实意义以及对相关文献进行
简要综述。
第二部分:城市执窃犯罪概述。主要论述了城市公交范围的界定,城市公交执
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分析城市公交扒窃犯罪与一般盗窃的区别及社会危害性,
城市公交扒窃瓷器静现状、特点及多发原因。
第三部分:总结归纳现状和特点,从法律制度、社会因素、犯罪主体因素、
被害入爱素等方嚣综合努搋犯罪多发原蠢。
第四部分:城市公交扒窃犯罪的综合治理。主要包括城市公交扒窃犯罪防治
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完善、综合治理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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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一}:学位论文
第2章城市公交扒窃犯罪概述
2.1城市公交扒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2。{。{城市公交范围的界定
城市公交范围的界定包含两种含义,一是范围的界定,五是公交车辆的界定。
前者一般是指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城市公交营运范墓
内的公交车、地铁、轻轨。本文基于对扒窃犯罪的研究,从扒窃犯罪行为的延伸
性考虑,在此界定城市公交范围不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妇公交车、地铁、轻
轨车厢内),还包括其起始站、停车坪站、各中途停靠车站以及与其相关的场所。
关于对城市公交车辆的界定,可适当比照公共交通工具界定的各种观点。有
观点认为,“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具有社会性,是服务于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因
此,用于保障某个单位特定人员的交通工具,不能认定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 通工具”必须具有商业性,须经过法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进行有偿服务。“公共
交通工具’’必须具有客运性,是专门用以运载旅客的。亦有观点认为:“公共交通
工具’’的核,玉在予犯罪对象是多人,面不在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所以,出租汽 车上司机或乘客虽然不特定,但犯罪对象是少数,不应属于“公共’’范畴。笔者
认为,公共交通工具相对于其他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就在于“公共\二字。对于“公
共’’的含义,有学者列举了四种不同理解:即不特定入:多数入而不论是否特定:不 特定且多数人:不特定或多数人。就“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功能而言,笔者认为,
疲取“不特定且多数人”之含义。
2.1.2城市公交扒窃犯罪的概念
“扒窃是指犯罪人在公芡场所以隐蔽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财物的行为州\。城市公
交扒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公交乘车候车场所,乘被害人不备之机,通过采用手掏、划包、夹取、剪敢等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扒窃\界定。搿上海市高级久民法院曾于2004年就扒窃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入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执
窃。如果行为人系趁顾客短
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本文中所指扒窃犯罪包含违法与犯罪行为。一是关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刑法学和犯罪学标准各异,犯罪学界普遍观点认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应等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它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这种看法的立法基础是坚持认为犯罪学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有使命和存在价值,本文亦采用这种观点。二是扒窃犯罪具有较强的连续性,从单个行为结果来看,有时符合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有时,没有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仅为一般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本文考虑将扒窃行为作为研究防治对策的对象,将一般违法性扒窃行为也纳入讨论范围。
2.1。3城市公交扒窃犯罪的特征
上、公交停车坪、公交车站等场所。
财物特征:被窃取的财物具有随身性,财物与被害人人身没有分离,如口袋
内钱包、别在腰间或挂在脖子上的手机、系在脖子上的项链,挎在身上或手提的
包及包内财物,被害人基于对自己人身控制,对财物控制力强。
空间特征:扒窃犯罪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共交通范围内,即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被害人特征:是不特定对象,即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选择对象不具有人身针
对性,只要不影响扒窃行为的目的的实现即可,被窃取的财物具有随身性。与之 相比较的一般盗窃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而一般盗窃无此特征。
行为特征:“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一般的盗窃行为都是趁人不备,采取秘
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此处的“他人\指的是犯罪人以外的人。扒窃行为的“秘 密性\,相对的仅是被害人,对于其他人,而往往是公开的。虽然扒窃者内心希望 越少的人知道越好,但其在公众场所的“扒窃’’应是在除被害人以外的众目睽睽 之下进行的,旁观者大多熟视无睹。城市公交扒窃犯罪手段大多为掏包、划包、 夹取等,技巧性要求高,动作幅度小,不易被人察觉,作案后现场难以固定,痕
迹物证不易提取,作案时机一般选择在白天。而一般盗窃则使用老虎钳、钣手等
特定作案工作,采取破门、破窗、钻空、攀爬等方式作案,动作大,留下痕迹物
证多,一般有现场可供勘查。
客体特征:城市公交扒窃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危害公共
场所安全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交场所公共安全的期待。一般盗窃侵犯的
是被害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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