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上轮规划编制实施及有关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并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建议。 6.3 土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 6.3.1 潜力调查
6.3.1.1 充分利用准备工作阶段所收集资料,当所收集资料经整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划编制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3.1.2 补充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及相关规划等资料为基础,采用问卷、实地抽样等方法,调查确定各调查单元待整理农用地总量、待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待开发未利用地总量及待复垦废弃土地总量。
6.3.1.3补充调查应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与指导、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下、以乡镇为单元开展。条件允许的地区也可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
6.3.1.4 补充调查包括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全面调查以全部乡镇或行政村为对象开展;典型调查在土地整治类型初步分区基础上,选择具代表性的典型乡镇开展。
6.3.1.5 补充调查一般应采用全面调查方式;当调查待整理农用地总量、待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典型调查。
6.3.1.6 调查农用地整理状况时,重点调查分析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和增加耕地系数。对已开展农用地整理的乡镇,可通过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整理项目进行;对未开展农用地整理的乡镇,可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集中连片的农用地区片,并与同类型地区农用地整理项目进行对比。
当采用典型调查方式进行时,应依据地貌类型、土地利用方式、农业耕作方式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出若干个农用地整理类型区,分区一般不打破乡镇级行政区界线。在各类型区内,分别选取典型乡镇开展调查。典型调查抽取的样本应分布均匀,个数一般应不少于乡镇总个数的30%。
6.3.1.7 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状况时,应调查现状及规划的人口、人均用地、户均用地等信息,调查村镇规划布局设想、已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系数等。 当采用典型调查方式进行时,依据居住方式、城镇化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出若干个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类型区,分区一般不打破乡镇级行政区界线。在各类型区内,分别选取典型乡镇开展调查。典型调查抽取的样本应分布均匀,个数一般应不少于乡镇总个数的30%。
6.3.1.8 调查未利用地开发状况时,应调查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等,调查未利用地成因、限制因素、可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利用率、开发环境风险、开发投资要求等。
6.3.1.9 调查土地复垦状况时,应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等,调查废弃地的成因、复垦限制因素、可复垦条件、复垦率、复垦环境风险、复垦投资要求等。
6.3.2 潜力功能分区划分
6.3.2.1潜力功能分区应作为各类土地整治潜力评价与分级的基础工作开展。
6.3.2.1依照市域城乡空间发展态势、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及地形坡度、是否已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等内容,划定土地整治潜力功能分区,明确可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范围以及不同功能分区内土地整治工作的重点方向。 6.3.3 农用地整理潜力评价与分级
6.3.3.1 农用地整理潜力评价可依照新增耕地面积潜力、新增耕地系数潜力和提高耕地生产能力潜力分别评价,评价结果可进一步分级。
6.3.3.2新增耕地面积潜力、新增耕地系数潜力应结合市域土地整治潜力功能分区及调查成果,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考虑社会经济、科技水平和可投入资金量等因素,测算可整理为耕地、农用地的面积以及新增耕地系数,并分别按照新增耕地规模、新增耕地系数等依高低顺序进行分别汇总和分级。
6.3.3.3提高耕地生产能力潜力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分析耕地现状质量状况及分布,结合规划提高等级设想,确定耕地质量可提高等级及面积,进行相应汇总和分级。
6.3.3.4农用地整理潜力等级一般不少于三级。 6.3.4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评价与分级
6.3.4.1 结合市域土地整治潜力功能分区及调查成果,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考虑社会经济、科技水平、政策、规划和可投入资金量等因素,采用相关规划腾退法、模拟规划腾退法、人均(户均)用地标准法、图斑筛选法等,测算建设用地可腾退规模和可整理为耕地、农用地的面积,并将全市各乡镇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进行汇总。 人均(户均)用地标准法见附录D。
6.3.4.2 以乡镇为单元,依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系数及规模,并结合市情及其他影响因素,划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等级。潜力等级一般不少于三级。 6.3.5 土地复垦潜力评价与分级
6.3.5.1 结合市域土地整治潜力功能分区及全面调查与分区调查成果,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考虑社会经济、科技水平和可投入资金量等因素,测算废弃土地可复垦规模和可复垦为耕地、农用地的面积,并将全市各乡镇的废弃土地复垦潜力进行汇总。
6.3.5.2 以乡镇为单元,依据废弃土地复垦增加耕地系数及规模,并结合市情及其他影响因素,划分废弃土地复垦潜力等级。潜力等级一般不少于三级。 6.3.6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评价与分级
6.3.6.1 结合市域土地整治潜力功能分区及全面调查与分区调查成果,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元,考虑社会经济、科技水平和可投入资金量等因素,测算未利用地可开发规模和可整理为耕地、农用地的面积。并将全市各乡镇的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进行汇总。
6.3.6.2 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依据未利用地开发增加耕地系数及规模,并结
合市情及其他影响因素,划分未利用地开发潜力等级。潜力等级一般不少于三级。 6.3.7 土地整治潜力汇总
对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废弃土地复垦潜力分析测算得出的各类潜力类型、等级、面积、分布等成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潜力汇总表。 6.4 重大问题研究
围绕中央对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实际,可组织开展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土地整治与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收入使用、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研究。
7 规划成果编制 7.1 一般规定
7.1.1 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应提出土地整治规划的初步目标,并按照不同的技术、经济和政策条件,拟定若干规划供选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充分协调,上下反馈。在多方案论证比较和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修正初步目标,相应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综合效益较好的方案为规划推荐方案。并深化相关研究,完善规划内容,编制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
7.1.2 规划成果应充分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对规划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示范项目以及有关实施保障措施等进行重点论证,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有关规划的协调,确保土地整治目标落实到位。
7.1.3 规划涉及的重大问题应由专家领衔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7.1.4 在规划编制的主要阶段,应采取公告、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规划成果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权利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规划送审稿逐级上报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7.1.5 规划成果应包含以下方面: a)土地整治战略与目标;
b)土地整治分区与布局,包含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 c)基本农田建设与农地整治;
d)建设用地布局优化与整治安排,包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范围等; e)土地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f)土地整治基础支撑体系构建(主要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g)中心城区土地整治安排; h)重点工程与示范项目的安排;
i)规划投资与筹资分析; j)近期规划安排;
k) 规划实施影响评价,包括社会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l) 规划实施保障的主要措施。 7.2 规划战略及目标确定 7.2.1 规划战略
土地整治规划战略是土地整治的基本导向,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政策方针。市级规划应遵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导向,落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及指引,根据市域土地及其有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整治潜力评价结果及现有土地整治力度,明确市域土地整治战略。
7.2.2 规划目标
7.2.2.1 土地整治规划目标是指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治,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其以定性和定量的形式体现。规划目标一般包括总体目标及调控指标。
7.2.2.2 目标确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c)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 d)其他地域特色要求。
7.2.2.3 确定目标的方法主要包括:
a)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要求,从解决当前土地利用及整治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出发,从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规划总体目标。
b)依据规划战略及总体目标提出规划调控指标,规划调控目标应与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目标充分衔接。一般包括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产能比率、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7.3 市域土地整治规划 7.3.1 一般规定
市域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战略分区与布局、基本农田建设与农地整治、建设用地布局优化与整治安排、土地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土地整治基础支撑体系构建等内容。 7.3.2 土地整治战略分区与布局
7.3.2.1 在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为统筹安排市域内耕地、各类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土地整治的方向,实现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战略分区,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7.3.2.2 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划定原则有:
a) 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潜力较大; b) 农用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较大; c)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分布相对集中;
d) 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农用地整理基础条件较好; e) 原则上一般不打破乡镇级行政界限。
7.3.2.3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划定原则有: a)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较大; b) 农村居民点分布零乱、分散;
c)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群众基础好;
d) 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比较紧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不合理; e) 已有较好城乡空间规划基础; f) 生态搬迁村庄集中地区。
7.3.2.4 废弃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划定原则有:
a) 废弃土地复垦潜力较大,可通过采取工程或生物措施,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b) 相对集中连片,可有效提高土地复垦效率和复垦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c) 土壤条件、水文条件、地形坡度适宜,有利于降低复垦成本; d)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7.3.2.5 未利用地开发重点区域划定原则有:
a) 待开发未利用地相对集中连片,开发潜力大,具有规模开发价值; b) 土壤条件、水文条件、地形坡度、交通条件适宜,有利于降低开发成本; c) 充分考虑生态资源承载力,不破坏自然环境。
7.3.2.6 土地整治规划重点区域应列表表示,同时编绘重点区域布局图,相关表格见附录F。
7.3.3 基本农田建设与农地整治
7.3.3.1 结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布局,明确耕地及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以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为重点,优先安排新增耕地项目,以利于实行规模经营。
7.3.3.2 基于各乡镇土壤、水文、地形、农业基础设施、经济因素等差异性,与水利、交通、农林等相关部门充分衔接,提出适应于不同乡镇的耕地及基本农田建设重点方向。 7.3.3.3 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兼顾生态”,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关注新增耕地及其配套设施、未来耕作方式对原有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7.3.4 建设用地布局优化与整治安排
7.3.4.1 结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提出未来城镇空间体系发展方向。 7.3.4.2 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提出旧城危旧房改造、低效污染工业用地腾退、城中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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