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两银行+三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是会计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不能将原件借出)。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表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 单位内部监督、(2) 政府监督 (3) 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依据
法律制度、单位内部制度、单位的计划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原始凭证、仿造变造行为、毁账、设账外账、实物款项、财务收支、指使强令造假行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不合法、不合规定的要会计人员先制止和纠正,无效后向上级报告。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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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六)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成本效益原则
方法:
1、不相容职务
主要包括: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审批与记账、业务经办与审批、财务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产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例如:批准采购和直接办理采购即属于不相容职务,销售和收款也属于不相容职务。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七)内部控制
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依法使用、不得有账外账的违法行为。)(设账监督)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真实、完整性监督)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监督)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人员监督)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 全面检查——是否遵守会计法规
? 专项检查或抽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 重点检查——有检举线索或有违法嫌疑的单位 ? 定期抽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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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审计报告 (四)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要求 1、检查人员要保密。
2、检查时不得妨碍单位的正常经济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等。
3、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以及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3.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会计责任: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审计责任:对审计报告负有责任。
4、注册会计师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1、两者在审计内容、方法等方面有许多一致之处; 2、两者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区别: 目标 独立性 职责和作用 自愿程度 标准 时间 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 较强 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定期每年一次 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较弱 必须接受 内部审计准则 定期或不定期 对投资人、债权人等负责,鉴证作用 对本单位负责,内部参考,不对外公布 5、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县市级财政部门不能监督)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6、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工作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1、联系:1是2、3的基础;2、3是1的再监督;2是3的重要保证。 2、区别: 主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8
社会监督 社会审计组织、 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 性质 时间 自我约束的机制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后监督 广大社会公众 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和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 事后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发出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对违法会计行为制止和纠正; 内容 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 效益服务的内容 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会计行为 第五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
1、 设置会计机构;2、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
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任出纳
适用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 会计人员回避(同一单位内部) 未作规定 单位负责人 直系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直系回避 出纳
(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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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机构内部自查 会计人员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 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或监督机构负责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条件:
1.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罚。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 财政部 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县(含)级以上财政部门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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