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所以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就在于其在规定一个具体问题的背后所反映了很多层次性的理论问题,有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的关系,也有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的关系等等。从宏观角度看,只有将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理顺了,达成了共识,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从现实微观角度看,作为一线律师,我们更为迫切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发现更多的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 参考文献(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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