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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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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3 地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 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4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建筑高度 道路红线宽度 小于24m 30m以上 5 20m以上-30m 3 20m以下 3 24-50m 10 干路10,支路5 5 大于50m 15 15 10 4.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

4.6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0m。 4.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他道路不少于5m;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和高架桥50m。

4.9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30m,铁路干线不少于20m,铁路专用线不小于15m。 5 建筑高度与景观

5.1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

(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15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3幢。

5.2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m。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70m。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超过60m,应当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5.4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5.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 道路交通及绿化

6.1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想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支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详细规划的,可以突破上述规定。

6.2 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6.3 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用过街楼型式。

6.4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的规定。

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 目 住 宅 办 公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0.5 1.0 7.5 一 类 车位/100m2 0.7 二 类 车位/100m2 0.4 车位/100m2 0.45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体育、文化、娱乐 医 院 车位/100m2 0.45 车位/100m2 0.3 车位/100m2 0.3 7.5 3.6 1.5 注: 城市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各类建筑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6.5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没有停车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6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数量并方便居民出入的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以及覆土层达到1.0m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表6.6的规定。

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居住区 ≥30%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2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 ≥30% 注: ①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总建设用地的比率(%)。

②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

6.7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同时满足款第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 m2(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200 m2),地下建筑覆土深度达到3.0米灯要求的,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 6.8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应根据居住人口国美分别达到:组团及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不小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 m2/人。 (二) 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至少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5%。 7 附 则

7.1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镇及其建筑的空间环境,提高本规程的实施水平

7.2 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镇总体规划具体确定。

7.3 在乡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本规程。

7.4 本规程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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