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评审由财务局从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通过公开排序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机构进行评审。
(三)对抽取的评审专家和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凡在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审计复审时,审计复审结论在正负3%以内的视为正常值;误差率超过3%的,视为超常值,取消入围专家和机构的权利,并责成相关单位追回拨款,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咨询评估费用由财务局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或通过进入项目成本方式解决,财务局另行制定评审费用支付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局、监察室(审计局)及管委会相关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完善预算手续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3)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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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严重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2)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二条 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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