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JBZ07-2012 旁站监理工作管理作业指导书 修改码B/0 第 2 页 共3页
2.1 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2.2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3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2.4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并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2.5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项目总监报告,由项目总监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程序和要求
3.1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及特点,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程序、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及旁站监理要点,报送建设单位,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2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监理部编制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安排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3.3 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3.4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真实、全面反映施工情况和旁站监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的部位、性质应具体、明确,处理意见和措施有效,处理结果备注清楚并具有可追溯性;
3.5 旁站监理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监理记录上签字并送项目总监审查; 3.6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项目总监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而没有旁站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3.7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部应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附件:旁站监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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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JBZ07-2012 工程变更作业指导书 修改码B/0 第 3 页 共3页
附件:
旁站监理记录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单位 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旁站监理开始时间: 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情况: 旁站监理结束时间: 旁站的情况: 意见和建议: 旁站监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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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JBZ08-201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作业指导书 修改码B/0 第 1 页 共2页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作业指导书
(DCJBZ08-2012)
1.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砂、石、水泥、钢筋、钢材、焊条、木材、砼外加剂、有色金属、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油漆涂料、沥青、玻璃等)、构配件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监理单位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
2.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材质和性能试验单。有些材料(如水泥、钢筋、防水材料、砼外加剂等)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书。为了保证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应对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场的实物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各项检验抽检必须合格,否则不得用于工程,并将不合格品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
3.建筑装饰材料、暖卫、通风、电力、电讯、空调、自动控制、消防等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一般设备,应由供货商提供样品,经建设、承包、监理三方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适用后才可订货,必要时也可对厂家进行考察。
4.在重要设备(如锅炉、电梯、变压器、发电机、电话总机、大型通风机、制冷机、空压机、大型水泵、计算机及自控系统设备等)的订货前,承包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查产品样本和考察同类产品,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由承包安装单位填报报验单,会同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人员共同(开箱)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安装。
5.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厂家进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订货。但在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施工单位首先检查,填报报验单,会同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如认为合格时,可用于工程;如认为不合格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文件作为备忘录。
6.重要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部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作为竣工档案移交给建设单位。
7.工作程序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管理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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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JBZ08-201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作业指导书 修改码B/0 第 2 页 共2页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程序框图
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建 设单位控制的材料、构 配件、一般设备 承包单位自检 承包单位提供数量清 单、自检结果、质量证 明文件、样本、样品 承包单位直接采购的材料、构配件、一般设备 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一般设备 重要设备 承包单位自检 自 检 合 格 建设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样本、样品 建设、监理、承包三方共同对资料、样品检 查,确定价格,必要时进行考察、招标 订货,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 承包会同建设、监理、供货商共同验货、对设备开箱验收 承包单位填报工程材料/构件/设备报审表”(A9),并附数量清单、自检结 果及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材质和性能试验报告、特殊材 料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新材料、新设备检定证明、进口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的进口商检证明) 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抽检试验) 合格 监理签认 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于工程 承包、建设、监理、设计共同审查样本、资料,进行考察,必要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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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JBZ09-2012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作业指导书 修改码B/0 第 1 页 共1页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作业指导书
(DCJBZ09-2012)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为了保证在建工程建筑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根据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我公司承担监理工程中使用的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原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砌筑砂浆试块及钢筋接头试件等。
2.见证人员资格
见证人员由公司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3.见证取样程序
3.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确认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3.2见证人员应取得建设单位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方能上岗; 3.3承包单位在实施见证取样前必须通知见证人员,在见证人员现场见证下,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
3.4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3.5见证人员应监护并伴送试样至检测单位。
3.6见证人员应根据见证的取样内容,如实填写见证取样记录,并在见证记录单和试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
4.职责
4.1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要求按规范进行操作;
4.2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对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法定责任; 4.3必须在委托单上签名,如实填写见证取样记录;
4.4严禁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否则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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