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应服从招标人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
9. 执行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招标人达标投产验收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3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0. 履约保函
10.1 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承包商全部获得招标人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后60天止。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lO.2 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1. 项目检查 11.1 现场检查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已向承包商提供由招标人或项目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裾,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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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经对设施场地、周边地区、设计文件、图纸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列的其他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
(b)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c)水文地质和气候条件及周边环境的现时状况;
(d)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e)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所有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f)项目附近的公路、铁路对材料装运运输、提取、处理、转运和储存构成影响的条件;
(g)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11.2 承包商已就上述(第11.1条)事件、工地现状、问题、困难与危险的性质及程度做出了令承包商满意的判断,并在本合同及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
12. 保证和担保 12.1 保证与担保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i)其工程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及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而且(ii)工程与设计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如果在保修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
(a)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
(b)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招标人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九十天内告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本款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不应扩大到设施运行中由于一般的生锈、腐蚀、噪音程度或磨损而需进行的材料的任何修理、调整、变更、更换或维修,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商疏忽或承包商未能遵守本合同的要求所致。
12.2 无留臵权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施及所有工作、材料、用品及设备的所有权在完成最终付款后转给招标人,并且没有任何留臵权、索赔权、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的留臵权;同时保证并担保承包商决不通过与任何人达成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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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其他留臵权或财产留臵权的协议而获得任何该类工作、材料、用品或设备。
12.3 保证的限制
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保证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
13.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13.1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应决定:
A、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及
B、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13.2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4.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4.1 承包商应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征求其意见。
14.2 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商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为几个主要部分,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商都应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
14.3 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各专业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的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a) 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b)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c)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d)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商认为适当的重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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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关系。
14.4 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月更新一次,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商当时预计完成设施和/或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未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14.5 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a) 月劳务分析。 (b) 施工设备分析。
(c) 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商在设施施工中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该施工方法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详细报告(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a)设备吊装的施工;
(b)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臵等;
(c)交通安排; (d)安全措施;
(e)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 15. 承包商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招标人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招标人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本工程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招标人批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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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15.3 招标人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5.4 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5.5 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工程建设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招标人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6. 安全管理
l6.1 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达标投产。
16.2 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招标人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6.3 监理工程师协助招标人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的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16.4 承包商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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