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岗位人员在“银企余额对账单”第一、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发放给开户单位,提示开户单位要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加盖开户预留印鉴的“银企余额对账单” 回执联返回营业网点。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复核岗位人员对开户单位“银企余额对账单”的回执联逐笔进行印鉴审验核对,即必须对收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联上加盖的印鉴进行折角验印,确定收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联上加盖的印鉴真实有效。
2.经开户网点和开户单位核对银企双方余额(未达账项核对完成后)后,如出现余额不相符情况,需由开户网点会计主管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属于开户网点错账导致的,经会计主管确认后及时做账务调整处理;属于开户单位原因导致的,开户网点银企对账岗位人员应积极协助开户单位查找。如果在银企对账中发现有可疑问题,必须及时向联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二)“交易明细”账页满页后必须及时打印,并通知开户单位来营业网点柜台领取。
(三)开户单位长时间(三个月以上)不领取“交易明细”账页,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岗位人员要及时向开户单位主管领导反馈情况,督促其单位及时开展银企对账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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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主办会计应加强银企对账的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银企余额对账单”的回收率,确保对账单收回率在每月月初打印出上月对账单后当月内达到100%。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收回的开户单位“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联情况。
(一)档案资料装订顺序如下:
1.《银企对账情况说明报告》:要求内容详细,须涵盖本次应对账户数,发出、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数,未达账项的笔数、金额等,同时对未发出及未收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要逐户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并由开户主办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订。
2.当月“银企余额对账单”清单:其内容为收回并审核无误的“银企余额对账单”、未发出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发出未收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的详细信息。
3.当月“银企余额对账单”按科目、账号由小到大排序装订、归档、管理[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对账单少的网点可按季于季末次月10日前装订)。
4.《内部账对账情况说明报告》:要求内容详细,须涵盖本月所打印对账的内部账户借、贷方发生额、余额、笔数、原因、用途等,并由网点主办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订。
5.内部账明细账账页勾兑清单,由主办会计、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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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方可装订。
(二)营业网点的对账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装订资料类别为其他类,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对账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对账工作有效执行与落实。
(一)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对辖属网点的银企对账情况、“银企余额对账单”送达率和回收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并将银企对账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负责抽查本联社辖属网点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发放、回收,回执联印章的核对,银企对账资料的保管和销毁等情况。抽查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并留存检查记录。
(三)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按季、主办会计按月对本网点银企对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违反对账制度或不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的网点和个人,联社对相关责任人视具体情节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及《******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理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对账单收回率在每月月初打印出上月对账单后当月内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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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00%,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及《******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理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外,每差一个百分点年底对网点责任人考核扣0.5分。对账制度不严格落实形成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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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客户号: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营业网点名称): ____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就定期核对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对账方式
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按月打印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由甲方来开户网点领取核对并加盖开户预留印鉴后反馈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给乙方,甲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要及时向乙方查询;如甲方不来领取“银企余额对账单”,视为对当月账务无异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为了便于联系,甲方指定银企对账联系人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财务负责人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l 、乙方根据甲方账户使用情况确定对账频率,具体以乙方实际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为准。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银企余额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账户开户预留印鉴的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反馈给乙方,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银企余额对账单”上予以确认,不符的,则应注明不符款项。如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乙方,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
3、对于甲方反馈的余额不符或印章不符的“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直至核对相符。
4、如甲方未及时领取或反馈对账回单,乙方可以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5、甲方应保证本协议中提供的银企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进行修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并自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生效。
当本协议中账户已销户或变更至其他对账协议时,本协议终止。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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