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
2.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7、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1 为有利于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议,必要时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进行澄清,并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有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3.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改变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 4、截止时间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作流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 5、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办法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6、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七、授予合同 1、决标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2、中标通知书
2.1、招标机构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 2.2、中标供应商须在中标结果公告后三日内主动联系采购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填写签收回执;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解释。 4、签订合同
4.1、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到采购人处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人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未到采购人处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视为拒签合同。
4.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4.3 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无故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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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5、招标代理服务费
5.1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支付招标代理咨询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服务类标准及平资管办【2015】1号文件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本次招标代理咨询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钱仓支行
开户名称: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开户帐号:20100011874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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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PPP协议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甲方: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就104国道西过境平阳段(10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项目,按照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依据国家《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服务内容(签订内容另行协商)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是乙方完成本次咨询任务的全部报酬。 1 2 3 4 工作阶段 项目识别阶段 项目准备阶段 项目采购阶段 合 计(1+2+3) 费用金额(万元) 注:本合同金额为包干价,包干总价不因PPP项目总投资额的变动而调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考察调研费、财务测算(经济分析报告)编制费、物有所值编制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PPP特许经营权协议编制费、服务协议编制费、项目合作协议编制费、项目公司章程编制费、咨询费、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交易费、场地费、公告费、税费、企业管理费、人工工资、利润、采购代理费等全部费用用及不可预见费用,今后不因任何原因而予以变动(如本合同有其他约定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报价一览表;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成交通知书;
四、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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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期至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生效时止;其中一些工作的时间要求如下:
(1)项目识别阶段工作(包括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但不限于此)在15日历天内完成(不计政府审批时间(若需要));
(2)项目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等,但不限于此)在15日历天内完成(不计政府审批时间);
(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在10日历天内完成; (4)采购文件的编制在10日历天内完成;
成交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说明原由、拖延的期限等;采购人在收到通知后,尽快进行情况评估并最终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期限或者通过协商加收误期赔偿金。 五、乙方的人员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谈判响应文件承诺提供合格的、有经验的人员履行任务,与甲方保持日常联络和沟通,根据甲方需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二)人员的调动和替换
1.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能做人员的变动。如果由于非乙方能正常控制的原因而有必要人员替换,乙方应替换同等或更好的人员。
2. 如果甲方(1)发现乙方某人犯了严重的错误或被指控犯罪,(2)有适当的理由对乙方某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则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理由后立即用资格和经验可为甲方接受的人员替换。
六.付款结算方式: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一)付款单位: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
(1)在项目识别阶段工作完成并经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给乙方; (2)在项目准备阶段工作完成并经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给乙方; (3)在合同咨询内容全部完成,并经双方确认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
付合同价款50%给乙方;同时履约保证转为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半年售后服务质量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4)若本项目被列入省级及以上示范类项目,甲方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另行协商。
(5)若本咨询工作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意外终止,应付报酬按工作所处阶段及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结算。 七、技术资料
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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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八、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九、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 履行时间: 2. 履行方式: 3. 履行地点: 十一、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违约责任
1. 委托方违约
1.1委托方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基础资料,或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1.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方自身原因,委托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承包方尚未开始编制工程,不退还委托方己付的合同款;如承包方实际己完成工作量价款大于己付的合同款时,不足部分应由委托方补齐。
2. 承包方违约
2.1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组织保证方面服务,影响履行职责的,应按委托方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方处罚,处罚金额视履行情况按10-50%金额额度由委托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减收或免收编制工程费用,并给予相应损失的赔偿。
2.2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提交的编制成果文件无法通过委托方组织的评审,委托方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承包方必须遵照执行。
(1)对不合格部分重新进行编制,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委托方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他研究单位,并扣除承包方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研究费用;
无论委托方采用上述(1)或(2)的解决方案,委托方有权要求银行划拨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 2.3承包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因非委托方的原因而产生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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