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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与案例分析授课提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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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比,有以下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要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从外表上着似乎是犯罪,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支持、鼓励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行为的结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特征;二是行为的实质上看,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大多有益于社会。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四、犯罪形态

从故意犯罪的形态看,全部犯罪可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它标志着某一犯罪行为的完成和终结,并且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停顿,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由于犯罪出现停顿的原因不同,或者与完成犯罪的距离不同,可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说明犯罪已经构成,但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尚不完整,因

而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我国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我们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教育犯罪人,达到预防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表现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量刑

(一)量刑的概念、原则及其量刑情节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而决定其刑罚。具体地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和自首 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并各有其构成条件。 2.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缓刑、减刑、假释 1.缓刑

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侮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2.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子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3.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

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我国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犯罪分为10大类,即分则的10章,每一类犯罪又分为若干具体罪名。并进行了科学的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条文共有350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413种罪名。 二、几种常见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杀人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抢劫罪(五)盗窃罪

第三章 经济法学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在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特定对象是有区别的。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关系: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运行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系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反映着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的状况,并积极调整着经济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经济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作用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比其他法律更为直接和明显。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看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规范、制止和处罚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规范、制止和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禁止假冒、仿冒行为;(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三)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禁止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五)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禁止压价销售行为;(七)禁止商业诽谤行为;(八)禁止以权经商和地方封锁行为;(九)禁止不正当招标

投标行为;(十)禁止虚假宣传行为。

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分别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从消费的性质来看,是指生活消费,而不包括生产消费,但是法律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该法调整;从消费的主体来看,消费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主要作为义务主体;从消费的手段看,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从消费的客体来看,是指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争议解决的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一旦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根据情节,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 商法学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亦称商事法,它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地位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部门构成的,商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四、商法和主要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1.商法和民法的联系。 2.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二)商法与经济法

在现代社会,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两者相互配合,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共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但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区别也是极为明显的。

第二节 公 司 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出不同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股东只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兼有人资两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有股东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2.董事会。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2)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4)公司的设立程序较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或股票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为保证股东自由、安全和最大营利的投资目的之实现,《公司法》允许股东持有股份依法进行转让。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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