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对影响财税收入的兼并收购行为往往持反对态度,导致兼并收购计划搁浅。
其次,银行信贷对企业并购的支持力度有限。一般而言,并购方企业不总是能自行承担如此大规模的现金支付,必须借助于银行短期和长期信贷。银行短期信贷在企业并购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支付安排。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制度环境下,针对并购的银行短期信贷是难以获得的。银行长期信贷在企业并购中主要用于并购完成后的企业整合安排,用于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企业并购中涉及的银行长期信贷的操作难点主要在于:一方面,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业务能力还没有专业化到有能力参与并购的操作和并购完成后对企业的运作实施有效的参与、监督和控制,从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抵押贷款机制还不够充分有效,在产权市场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对抵押物的处理也会给银行带来风险。
最后,目前已出台的支持企业并购的金融政策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被并购企业享受贷款停、免息,冲销银行坏账准备金政策,由于有的银行坏账准备金数额很小,政策很难兑现。此外,被并购企业享受停免息优惠政策,条件是必须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有的企业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也有的企业为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人为地导致企业连续亏损3年以上。
3.4 法规不健全制约上市公司企业并购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企业的兼并、收购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一种经济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只有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才能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杜绝资源的浪费。这些法律主要应当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如《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我国目前已出台了《证券法》,但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并购法律。有关企业并购的政策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法规制度中,这就造成了法规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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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并购活动中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而有些领域则有多重规定,互不一致。
3.5 政府不当干预制约上市公司企业并购
目前我国正面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政府出面牵线搭桥,对有偿和无偿的兼并活动进行有效的干预,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促进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但是政府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不同,两者对企业并购的行为动机有着巨大差异,两者绩效评估的和依据也大不相同。当政府以不适当的方式介入经济生活时,一般意义上的市场行为、经济行为就会因为两者在动机和评估体制上的不同而发生扭曲。从现实情况来看,“救济型”并购效果并不佳,单纯以效益好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并不能真正使生产要素达到有效重组。差的企业没有起色,好企业就已经被拖垮,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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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行为效率的对策与建议
4.1 发展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全 ,是制约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重要因素。企业资产重组是要付出成本和代价的,最主要和直接的成本是资金成本。企业的债务重组、企业改组、企业并购、企业破产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企业改革很难进展。只靠国家提供资金是不能满足企业改革对资金需求的。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资本市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运营 ,通过产权、股权和债权等交易 ,实现资产重组。资产重组过程是市场行为,必须通过产权市场来完成;企业改组和并购所需资金,也需通过市场来筹措。资本市场是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
因此,为了促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并购的开展,一方面必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不仅发展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 (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还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另一方面要完善资本市场。完善的资本市场包括三方面:市场组织完善、市场体系完善和市场机制完善。为了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促进企业资产重组的发展,我国应建立投资银行体制。通过投资银行业务综合化、功能多元化的特点 ,使其在企业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4.2 减少及改善政府对企业重组与并购的行政干预
企业产权交易由政府实行监控是必要的,出发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制止产权交易中的寻租行为。但依靠政府审批、指定场所交易等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反而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只有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完善企业的内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产生。产权交易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行政干预过多,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应尽量避免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和控制。不管交易在场内还是场外进行,必须由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产权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但只有通过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盈利能力才能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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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企业产权的价值,企业产权交易价格是以企业的潜在收益为基础形成的。因此不能认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
另外,企业并购重组是一种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企业根据发展、扩大规模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需要进行改组、联合、并购。然而,在有些地方,企业的并购重组成了政府行为,由政府包办代替,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兼并差的企业,负担债务和人员。这种由政府“拉郎配”式资产重组和并购往往适得其反,使效益好的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使企业一蹶不振。政府可以指导或引导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但必须尊重经济、尊重企业、尊重市场,减少行政干预,让企业自行其事。
4.3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配套政策
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应同时进行各项配套政策的改革,以下对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以及行业管理体制提出改革意见:
4.3.1 财税体制改革
现有国有企业所得税仍然是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交纳的,这样,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企业资产重组必然导致政府间财税收入的变化。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反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为此,必须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体制加以改革,实行真正的分税制,使企业所得税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共享税。
4.3.2 金融体制改革
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金融政策,必须加快商业银行改革,建立商业银行体制,按照效益原则、偿债能力原则、规模投资原则重新建立新的市场型借贷体制。
4.3.3 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现行的行业管理实际上仍然是部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又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很显然,部门所有制必然会造成条块分割,严重阻碍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资产重组。为此必须将行业管理职能和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离开来,变现行的部门管理为真正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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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加强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环境问题,不单是几部法律的问题,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的法律保障体系。这种法律保障体系的包括: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化、政策法规明确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金融体制完善化和收购程序合理化等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使资产重组行为真正纳入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总之,由于以上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并购行为效率受到了很大影响。在并购中,避免和减少各种制约因素的影响,是企业实施有效并购的前提和基础,而做到这一点则需要企业并购市场制度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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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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