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的滥用
(二) 腐败对政治的危害
贪污罪的目标就是让私人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是对公共财产实行私人占有。受贿是出于个人获利的目的,用手中权力交换财物,慷国家之慨,损国家之利,以成行贿人之私。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瞎指挥,乱干预,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职人员懈怠责任,玩忽职守甚至能够造成国家财产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上亿元的损失,这些损失可能极其巨大,并且有的暂时还体现不出来。一些公职人员还可能为攫取公共财富,损公肥私,内外勾结,甚至充当间谍,刺探和出卖国家的政治军事情报。 1、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
(1)使国家政令、法律和制度不能得到真实、全面的贯彻执行
(2)助长官僚主义,增大办事成本
(3)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降低政府效能 (4)阻碍政府改革 2、影响政治稳定:
(1)降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
(2)破坏执政党形象,损害执政党的先进性 (3)失信于民,使得公众支持率降低
(4)危害国家政策统一和稳定,削弱国家整体控制力 (5)动摇执政党的执政之基
(三)腐败对民主和法治的危害
1、破坏社会主义民主
2、破坏法治建设,危害法治基础 3、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四)腐败对社会发展的危害
1、破坏按劳分配制度,形成分配不公,影响正常的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2、加剧社会失范和无序,导致社会结构性腐败,使得社会组织涣散
结构性腐败:只找到了一个解释:所谓“结构性腐败”是指由于社会
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权力在不
直接影响自身组织和团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不直接违规甚至貌似合理的腐败行为,如以权谋私、权钱交换、任人唯亲、公款请客送礼、出国旅游、奢侈浪费、假公济私等等。这种腐败行为与非结构性腐败相比具有社会必然性、隐蔽性和不违规性等特征,因而很难查处和清除。
3、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和损失 4、酿造个人和家庭悲剧
5、影响社会全面综合发展与和谐进步 6、危害年青一代,波及国家未来 (五)腐败对文化道德的危害
1、败坏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降低道德水准
2、影响社会价值取向,扭曲价值目标,冲击社会心理
3、弱化公众舆论对腐败的监督,扰乱、扭曲公众对腐败的客观评价
4、助长腐败文化,破坏廉洁文化
5、弱化法律和纪律意识,淡化法治观念
6、腐败犯罪加剧极端利己主义和金钱至上主义
利己主义: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想。利己主义是指把利己看作人的天性,把个人利益看作高于一切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其特征是:从极端自私的个人目的出发,不择手段地追逐名利、地位和享受。追逐个人名利,历来是一切利己主义者的人生目的。
金钱至上:拜金女和凤凰男 社会普遍存在
五、治理腐败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快法制社会建设步伐,构建法制防腐反腐机制
一是要认真修订完善现有法律。要更严、更细、更有利于公正实施;二是要尽快制订目前空缺的一些重要法律,如《新闻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三是要做好普法工作。全面提高公民知法、守法、护法意识;四是要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公、检、法、司干警综合素质;五是要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司法自主权,减少实际存在的非正常干预;六是要加强司法监督,强化公正执法,有效
遏制司法腐败。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更加民
主的政治制度
一是加速各级官员“直选”进程。通过改革,建立民主政治制度,让人民群众掌握干部升降和荣辱的命运,干部才会将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二是进一步落实好公民政治权利,让“代表”和“委员”更好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三是提高“三会”代表、委员素质,更好发挥“三会”作用。
(三)改革和完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解决好“跑部钱进”、官多为
患、“三公消费”、行政成本高昂等“体制性腐败”问题 一是改革资源分配方式。我国是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资源分配的政策法规,其界定不是那么明确和固定到位,进而形成了“跑部钱进”的国情。因此,要完善和改革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杜绝形形色色、各显神通往上跑的腐败现象;二是减少纵向行政管理层级。取缔不在宪法规定内的层级体系;三是横向减少各级党政部门和县乡数量。不但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腐败,也有利于增强县乡宏观调控能力和发展活力;四是减少党政领导职数和控制公职人员编制总数;五是改革和深化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接受下级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进一步实现党政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高效运转,建设阳光政府;六是建立有效的“三公消费”管理制度,杜绝不正之风。 (四)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
一是要奖励、保护举报人,特别是加强举报人的保密制度;二是要提高案件查处率和办案质量,实行严格的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三是严格执行量纪量刑的统一从重标准,取消从轻和弹性规定;
中国法律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量刑的范围幅度和区间比较大,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何为重伤?法医鉴定标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就为贪污受贿与腐败埋下了隐患。与美国进行对比
四是建立纪检监察、政法、检察、公安、法院、审计等机关领导组成的反腐败案件查办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以“扩权强责”为原则,改革反腐败机关管理体制,增强反腐
败力量
一是对纪检监察、审计等反腐败机关实施中央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干扰;二是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类似或超强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办案权力和手段,有权使用公安、检察等机关的相关强制权力;三是大大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待遇和素质,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建立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止其滥用职权的相关措施。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好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政勤政和传
统文化教育,引导和激励全体公民洁身自爱,为文明社会建设多作奉献。
一是加强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加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的学习教育;三是重视新闻舆论监督。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发挥好这一有力武器在反腐败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媒体对腐败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对腐败活动的揭露及其信息传播方面。“揭露贪腐、告知公众”是媒体监督的根本,也是媒体用以监督权力的唯一武器。媒体的监督是公众监督的代理,它利用公众赋予的监督职能实行对侵害公众利益的公权力的监督,而它本身并不是一个与立法、司法、行政并行的权力主体。媒体利用的是它的传播功能,让“不轨的权力”暴露在公众的“检视”之下,从而让权力受到来自公众的压力,才是媒体监督功能所依托的内核。
可见,媒体监督功能发挥的本质以及核心就是生产信息,并公之于众,从而对权力的违规使用行为施以舆论的压力。媒体在对政治腐败实施监督过程中生产出的政治信息,在西方有一个通用的名字,就是“政治丑闻”。在西方,“政治丑闻”(Political Scandal)已成为新闻界和政界的一个惯用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美国社会学家汤普森(Thompson)定义“政治丑闻”是发生在政治领域或者对政治领域产生影响的“涉及政治人物的任何违法、违规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或事件”①。美国学者霍华德·廷伯(Howard Tumber)说,“如果腐败与政治同岁的话,那么丑闻也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丑闻与政治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总是紧密相连的②。尽管部分西方学者认为政治丑闻会存在于任何大众媒介具有监督功能的政治形态中,尽管在我国,大众媒介
对政治腐败的监督也会产生此类信息,但在我国的语境下,在官方或者大众媒介的话语中却很少用“政治丑闻”一词,只用“批评性报道“、”负面新闻“等词来涵盖此类政治信息。 我国对于媒体的应用还较之外国有太大的差距
四是发挥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作用;五是重视传统文化精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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