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2009-10-28】 【阅读次数:3127】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申请条件
(一)露天开采设计能力30万吨、井下开采设计能力9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四)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外的其它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五)含有100万立方以上库容的尾矿库(坝)的其它建设项目。 (六)因政策调整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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