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司认为其它应该上报事项。
3、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转让下属企业产权,应事先争得公司原则同意,并将有关方案报公司业务发展部审核,并根据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本章中信息具体指与第四章中所列重要事项相关联的各类信息。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是信息提供的责任人,负责组织信息的汇集整理与提交工作。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向有关业务部门报送信息时,应当同步抄送董办法务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董办法务部完成对有关事项的信息汇集,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报送信息的时间节点如下: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3、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4、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报送信息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向公众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披露本章中规定的各类信息,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广告文案等)需经有关业务部门及董办法务部事前审核,拟披露时间不得先于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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