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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自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综述(上)(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9-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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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人格权法新论》和《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一起,首次对贞操权的确认和保护进行了体系化的研究,将我国民法对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的认识和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为此后的研究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理论框架,开创了我国贞操权研究一个崭新的时代。

(2)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1995)

在《人格权法新论》的基础上,有学者通过对国外立法史的详细考证后认为,作为一种精神性人格权,贞操权的发展和确立经历了古代习惯法、古代成文法和近现代法三个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才出现了贞操权的内容,而现代法上贞操权是以1900年《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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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的 [38]。这为纠正和理顺80年代末我国学界对于贞操权在国外的存在和发展历史的谬误提供了有力证据。

更多学者开始响应应该补充规定贞操权的建议 [39],还有学者在研究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特别提到不得滥用贞操权利的看法 [40]。另有学者还对中美两国“对妇女的暴力侵犯”问题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 [41]。

这个时期的教科书大部分都中规中距的按照《民法通则》的体例编写人格权部分,也有教科书对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人格权持观望态度,认为“在民法理论和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贞操权也是人格权的内容,我国法律是否确认上述权利,尚待探讨”

[42]。

2.《人身权法论》与侵权法上研究的展开(1996-1999)

(1) 理论再上新台阶(1996)

1996年杨立新教授《人身权法论》的出版 [43]将贞操权的研究水平在此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该书的主要贡献是:

1、提出了贞操概念的“性纯洁品行说”,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具有丰富的内涵。“贞操的实质是公民的性自由”,对自己性利益的支配“最基本的内容是保持其性纯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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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自己对于性利益的选择和支配,而获得自身的幸福和快乐”

[44],这样就在理论上摆脱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纯洁性要求,更加接近于问题的实质。

2、提出“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 [45],进一步推动了建立科学的贞操权理论,为此后的民法典人格权法起草过程中,确立贞操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提出我国贞操权之所以难以建立完善的确认和保护体系,“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尤其是没有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贞操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 [46],为此后的理论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

4、该书对德国立法例、日本判决和我国台湾地区1954年第677号判决和1957年台上字1877号判决进行引用,证明尽管在学说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但在实务上,对侵害贞操权应予以民法救济,则是一致的见解。” [47]这就避免了学界的理论争议影响司法裁判对贞操权进行保护的尴尬,具有很强的司法实践指导意义。

同年,姚辉教授在其博士论文《论人格权》中提到“贞操权是以贞操中客体,以人对其性的利益的享有和支配为具体内容”的人格权

[48],“确为其他人格权种类难以涵并” [49],是公序良俗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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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道德领域的具体化 [50],并确认1996年“之前未见到司法实践”

[51],可以说是对当时贞操权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真实写照。 有学者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人格权法新论》中提出的“三位一体说”观点不妥,因为所谓“贞操的心理因素”从其外部无法判断,且贞操的遵行与否,属于隐私内容,他人无权过问。所谓“贞操的法律因素”,因其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所以也无须言明 [52]。这种反思对于寻找贞操权的本质内涵有一定的思辨意义。

(2)贞操权理论在学界逐渐得到认同(1997年)

到1997年,更多的学者认识到我国现行的人身权法律制度缺乏贞操权的内容,人格权中应该包括贞操权 [53],有学者从“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对人权的进一步重视”角度出发,认为“在实体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贞操权等人身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将是必然的。” [54]

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在1997年迎来了第一次修订,该书贞操权部分仍然保持了短小而独立的叙述体例,并慎重的增加“贞操权不但受到民法的保护,同时我国刑法从来确认强奸为重大犯罪” [55]。这个论断实际上已经超越了贞操权是否应该受到民法保护的问题,在贞操权的民法保护上,具有重大的确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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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在民法教材方面,1997年出版的司法部“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采用《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单独成书的体例。该系列教科书的《人格权法》第一次作为教材,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和贞操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的相关理论 [56],该系列教材的《侵权行为法》相应的对“侵害贞操权”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 [57],这就为相关理论以教学方式传播到我国高等学校课堂,为法学专业的师生学习相关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标志着贞操权的教学进入了有一个新时期。

(3)1998年对贞操权的侵权法研究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论》于1998年出版。该书简要的从人格权角度对贞操和贞操权进行了阐述,着重对于侵害贞操权的民事构成和民法救济方法进行了分析 [58]。作者提出“在法律适用上,司法者应当从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出发,依据宪法原则和刑、民立法的宗旨,寻求解决方法”。“人民法院不应囿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理的偏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依据立法原则作出判决”,并针对强奸犯罪的特点,从程序法角度提出“对贞操权的侵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刑事罪犯的赔偿责任”的思路 [59]。

张新宝教授在1998年修订《中国侵权行为法》时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对他人的性之侵害,也是侵扰他人身体的行为”,“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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