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 对工会开展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 培训等等, 都要走上法制的轨道, 依法办事。 工会开展工作, 为职工服务, 一项很重要的任务, 是为工会活动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这样做, 第一, 有利于工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高工会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顺利完成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各项任务。 第二, 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形式。 一方面, 工会了解职工, 与职工关系密切, 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另一方面, 职工信任工会, 拥护工会, 有话对工会讲, 有困难对工会提。 工会通过法律服务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不仅可以进一步密切工会与职工的关系, 还可以帮助职工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县级以上工会要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应当有懂得法律的人员。 工会法律服务是法律事务专业性工作,其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才能承担并完成这一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有熟悉法律的人员, 才能肩负起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的重任。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法律服务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既可以成立法律咨询室、 法律顾问室, 也可以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成立律师事务所, 这些形式是专门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 它主要从事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帮助。 县级以上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除了代理职工进行诉讼外, 还可以从事服务于工会和职工的法律咨询、 代写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为工会、 职工签订经济合同、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把好法律关, 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以及为工会、 职工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在 1 992 年工会法施行后, 这一条规定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过近十
年的时间, 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这次工会法的修改, 将法律咨询服务, 扩大为一般意义的法律服务, 会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开拓出更大的空间。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做好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工作的规定。
一、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是由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行政方面兴办的。 包括: 职工食堂、 浴室、 托儿所、 医务室以及生活供应等各项集体事业。 当然, 上述这些事务目前正处在改革过程中, 但工会关心这方面的事务依然是有现实意义的。 办好这些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有利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更好地发展生产, 也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必不可少的工作。 工会协助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是工会性质的必然要求。 关心职工生活, 帮助职工群众解决生活问题, 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手段。 工会关心群众生活, 为他们办好事、 办实事, 使广大职工群众感到工会确实是自己的组织, 工会才能更广泛地团结群众。 工会要做好职工的生活工作, 首先要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 协助行政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改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 工会要做好从事生活后勤职工工作的思想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对服务工作的认识, 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观念; 组织对生活福利工作的检查, 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协助行政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二、 工会还要重视工资工作, 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把工资工作搞好。 工资, 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 对改善职工生活, 促进生产的发展关系极大。 工会组织要向职工群众做好思想工作, 要使职工的收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 不劳不得;还要协助行政做好技术、 业务考核和职工升级工作, 协助企业搞好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 监督国家的工资政策、 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做好工资方面的民主管理工作。
三、 劳动安全卫生, 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 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以达到保护生产力, 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劳动保护管理、 安全技术、 工业卫生。 加强劳动保护, 搞好安全生产, 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工会要从自己的性质、 特点出发,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要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 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 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 安全技术、 工业卫生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贯彻执行。
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 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要通过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活动, 进行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组织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群众活动等,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四、 社会保险工作, 是工会为维护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的一项群众性工作。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制度, 是国家和社会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以及失业者给以物质帮助或物质保障的制度。 包括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保险。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解决职工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工会要积极参与、 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协助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 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 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 技术革新活动, 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组织职工开展文娱、 体育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的规定。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 我们国家工人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现在我国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一些职工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 但是, 应当指出, 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在这些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劳动工作的职工还是国家的主人翁, 也还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劳动,应当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工会在这些方面负有教育职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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