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制度预防腐败体系的对策和思路
按照建立健全这一体系的要求,针对当前的实际状况,构建制度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应当着力突出和把握“五性”。
(一)要注重系统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从严治标的措施,又涵盖了着力治本的内容。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要按照建立健全体系的要求,统筹谋划反腐倡廉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教育、制度、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注意克服孤立地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的倾向,把三者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中来把握,坚持三管齐下,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要突出前瞻性。建立健全体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有战略眼光和超前意识,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既要有阶段性任务,又要制定长远目标。教育、制度、监督工作,都不能就事论事,就问题解决问题,要着眼于体系的长远建设,发挥体系的治本功能,精心谋划和设计。要围绕大局抓好体系建设,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协调。要认真借鉴汲取古今中外反腐倡廉的有益经验,站在更高的起点上,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改革的精神抓好体系建设,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教育、制度、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具有操作性。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不少反腐倡廉的政策规定,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规定,大多是实事性、应急性、阶段性的措施,是对“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很多制度都是“禁止”、“严禁”、“不准”等原则性语言,缺乏对落实制度规章的程序性规定和措施。由于原则性的要求多,保证制度落实的程序性规定少,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和随意性及弹性,导致有的制度流于形式。因此,体系建设一定要注重操作性,既要有宏观架构,又要有微观措施。注意结合实际,立足于解决问题,便于操作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避免理论和实际相脱节,体系建设与具体工作相脱节,把体系搞成空架子,流于形式。
(四)要富于开拓性。一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的手段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审批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主要做好四项工作:一要“砍”,取消所有的不应再进行审批的项目;二要“转”,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都要转由市场手段来处理;三要“限”,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防止滥用审批权问题的发生;四要“建”,用制订制度和建立机制来规范行政审批的运行。二是改革财政制度,强化资金监管。全面实行部门预算。不断扩大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范围。逐步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继续清理银行帐户,严禁设立帐外帐,坚决取消“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三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和完善干部考察、评价、激励的科学机制,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项制度。建立科学的干部评价标准,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评价和考核干部。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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