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朗讯事件到最近美国加州一医疗企业因行贿获得中国医院订单而受罚,我们着实看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触角之长、威力之猛、动作之快。在中国频频行贿的跨国企业为何在中国无事却被美国法律制裁?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对外企实施严格的监管是中国的当务之急。
报道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李萌/北京报道
朗讯、花旗事件引起的震动还没有消退,又一家在华跨国企业因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遭到处罚。
2005年5月20日,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DPC)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曾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普)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因而被罚款480万美元。
“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公司必须履行它们在《经合组织国家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承担的义务,停止在海外行贿,”这是2005年3月16日,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主席彼得·埃根在伦敦《透明国际2005年度全球腐败报告》首发仪式上的演讲。
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透明国际还提出了公共采购的十三项最低标准,包括只允许建立行为规范的企业参与竞标、对行贿企业备案、采购双方订立“廉洁公约”、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独立调查等等。
商业贿赂成“潜规则”
中国经济环境受损害
“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选择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正因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所以,会影响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令人担忧的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南开大学国际法研究院程宝库教授如是说。
商业贿赂的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车马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其中以财物给付最为常见。这使得商业贿赂行为人所采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企业似乎显得更有经验,”曾经接触过多起外企行贿案的广大律师事务所朱涛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因为他们本身就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肯花功夫研究中国的法律,并善于利用一些未完善的细节,在赢得利益的同时避开法庭的传唤。”
尽管自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来,工商部门查处了一批以回扣、实物相赠为内容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这对抑制贿赂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医药、保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名目张胆、久打不绝。而在华企业行贿也总是中国本身没动静却先被外人抓住尾巴。
2004年4月1日,曾经在华工作的伊桑·葛特曼的《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一书出版。在书中,葛特曼写到了很多关于外商向中国政府官员行贿的细节。这本书让国人震惊的同时,也引起了西方对中国经济环境的某些质疑。
公关、贿赂仅一线之隔
企业的业务往来,有着正常的公关费用,但贿赂、公关费用和服务费之间的区别有时很难界定。美国《海外反贿赂法》规范总部位于美国的企业和经理人员在海外的活动,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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