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在提出意见经讨论的基础上,写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⑵、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⑶、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⑷、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意见;⑸、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按批准权限办理。
6、申诉案件经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⑵、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⑶、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
7、院纪委作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应制作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议书。决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⑵、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名称;⑶、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⑷、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⑸、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后所认定的事实性质、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结论;⑺、落款、日期。
8、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
9、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上级机关批准的,要报请原批准给予处分的机关审批。
㈣、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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