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征管改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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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入有效宣传新法,进一步加强日常征管工作,全面清理优惠政策,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
(1)首先要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企业税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制约所得税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税收法规,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
(2)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税基管理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连贯性强,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的费用时有发生,如等待弥补亏损、以前年度超支广告费等问题,所得税台账的记录尤为重要。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所得税应以行业评估为切入口,可与增值税评估相结合,做到一次评估,各税兼顾。并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3)全面清理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过渡期优惠政策监控。在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清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规定,确保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征管执行正确规范,防止企业混水摸鱼,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偷逃税行为。
3.优化机构设置,职责合理分工,明晰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观点各异。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征管权应归属国家税务机关。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税法的刚性得到了保证。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如果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则国税工作量太大而地税工作量不足。因此,本文建议,短期内可以维持“一税两管”,但在征管范围划分上,不是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而是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在这种状况下,国税机关内部要把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所得税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本文认为,在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已经基本统一的背景下,没有必要专门设立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从中长期来看,考虑到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思路,对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基本思路是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国税局更名为税务稽查局,地税局更名为税务征管局。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和税政的人员调到税务征管局,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税务稽查局,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最大效用。征收和稽查部门都按中央、省、市、县四级设置,作为同级税务机关并存。征管部门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稽查部门实行垂直领导。适应这种变化,征管局、稽查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设内部机构,征管部门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稽查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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