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征管改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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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
1.税源管理问题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例如,在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自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如果某外资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追加首次投资,开始计算减免税优惠期,但没有达到税法要求的投资总规模,2007年3月16日后才达到投资规模,这种情况能否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呢?
2.税基管理问题
(1)所得税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税基确认的复杂性。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呢?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新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基本上实现与国际趋同。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
3.管理机构设置和征管能力问题
(1)“一税两管”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37号《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确立了“一税两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体系。“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涉及国税、地税两个征收机关、涉及所有企业纳税人。对征纳双方来说,面临着一次知识全面更新的过程。如何让征收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税法、掌握税法并学会运用税法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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