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征管改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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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系统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当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归属于国税系统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属于所得税管理部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基本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和部分辅助税种1994年已经统一,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已于2007年统一,至此,内外资企业仅剩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三税尚未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并行设置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是否合适呢?如何优化机构设置,整合现有资源值得探讨。
(3)征管信息化问题。近年来,随着所得税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CTAIS)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2008年初,纳税人需要按照现行税法进行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2008年的所得税预缴,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在实施条例公布后极短的时间内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4.反避税问题
(1)转让定价问题。据统计,我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0多万家,但一半以上都处于亏损状态,呈现外企中国生存“怪现状”:一方面是生产经营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高悬。据分析,有2/3属于非正常亏损。形成非正常亏损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去。一般来说,外商会选择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环节规避关税,而在利润方面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规避所得税。在外资所得税税负较低的情况下,外商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两税合并后,大部分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有所提高,可能会出现汹涌的外商避税暗流,我国监管层还需早做准备。
(2)成本分摊问题。为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条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而现实情况是,跨国公司投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管理的一体化使跨国公司对中国子公司的控制力度增强,也使子公司在费用的分摊、所得的归属、股息的分配以及高新技术转让的方式、策略、技术定价等方面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愈加密切,愈加受控于外国母公司,这无疑需要增强国际税收监控的力度。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1.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
(1)建立税源管理机制。一是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二是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三是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
(2)建立税源分析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统计、计划、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变化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评估,建议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推行行业税负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实施有效管理,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
(3)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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