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结论
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高度重视,相继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及《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等多项指导意见,但其成效并不显著,而互联网金融自身定位模糊正是使得各项监管政策难以起效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我们应当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注册资本少,经营能力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发展;而资金链稳固,运营能力强的平台,则可充当信用中介。以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坏账准备等指标为标准制定准入门槛,对不同定位的机构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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