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有别于金融市场及机构的第三类融资模式,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容小觑。虽然理论界目前尚未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准确定义,但它作为创新型的金融模式,其金融中介的本质并没有改变,相较于传统中介,互联网金融只改变了实现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应作为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来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意义重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本质;信息中介;信用中介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9.074
1 引言
金融是为资金融通提供服务的行业,不同于商品交易,金融交易是单方的资金转移,且转移过程中必须有信用做保障,否则不但交易风险无法规避,行业监管也很难进行。金融中介在交易过程中不光要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还需将双方信息整合,为资金使用者及持有者构建一个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交易环境。若缺少中介,资金使用者及提供者都将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投资者急需资金,却无法尽快获取;资金提供者却空有资金,找不到投资项目,这时双方就可以在中介的撮合下,实现各自的需求,最终达成合作。图1清晰地体现了金融交易过程中中介的角色。
2 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
随着金融中介的普及,中介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1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的传统金融中介理论
Curly、Shaw等学者认为,中介的价值源于市场上存在交易成本及信息的不对称,金融中介可利用借贷中的规模经济,以远低于个人的单位成本进行证券投资和管理。Benston利用模型证明了,如果没有信息不对称与市场摩擦的存在,就不会有金融中介,他明确指出金融中介产生于各种成本及市场与信息的不完善。
这一阶段金融中介功能的观点仍相对消极,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信息中介,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不创造任何价值。
2.2以金融功能观、效率观及价值增值为基础的金融中介理论
交易成本的降低和市场信息制度的改进,使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根据交易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中介本该不断减少。而在20世纪70年代金融脱媒的大浪潮下,中介的资金来源也的确出现过问题。但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创新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得交易成本再次下降,创新技术更好地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金融中介通过信息存储与共享的协同效应,数量不降反升,其资金来源所占的市场份额及其盈利能力也在持续上升。
不同于金融中介机构观,Merton提出了中介的功能观和效率观,他认为长期来看,中介的功能相对稳定,但其表现形式和执行方式却在不断变化,且这种变化具有朝着更高效率发展的趋势。在Merton的理论中,政府监管这类外生变化在短期对金融创新及中介行为具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外源性作用的长期影响是十分有限的。Dutta则认为人们的流动性偏好是金融中介的主要成因,中介提供的是确保人民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消费的流动性保险。Scholtens及Wensveen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中介并不是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人”,而是独立行事的市场主体,它能够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进而为客户增值。价值增加理论注重金融中介的顾客导向而非信息不对称,与传统理论侧重于成本不同,它更强调价值增值。显然,这一阶段的金融中介理论已经开始从消极转向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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