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金融体系中银证保行业边界模糊
互联网金融存在天然的混业特征,网络销售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及信托均可通过同一个网络平台进行。P2P网贷平台就涉及了银、证、保三个领域,这必然会给相关机构带来监管难题。
4 P2P平台信息中介转为信用中介的风险
银行作为金融业中规模最大的信用中介,近年来一直在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招行、中行等商业银行均设立了P2P平台。很显然,这类P2P平台相较于没有银行背景的P2P平台而言,竞争力更强。同时,由于现有法规对传统银行的开设及运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因此大量注册资本较少的P2P平台只能借互联网,将自身定位为一个“小银行”(即信用中介)来开展相关业务,看似是线上运营,实际上其大量工作仍在线下进行。因此,一旦P2P平台借互联网将其信息中介定位转为信用中介,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约束监管,其经营风险也会骤然上升。
当前的情况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江浙沪地区,大量网购App及相关支付软件的出现,已经造成了用户消费需求的转变,而P2P平台自身定位的转变则是由用户消费需求转变所导致的。有数据显示,仅2017年1月至6月,国内出现问题的P2P平台数量就高达391家,虽然较前几年有下滑趋势,但问题平台数量仍偏多。导致这391家P2P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提现困难、停业及跑路,其中提现困难的有67家,停业的共296家,而跑路的则有28家,在这28家跑路的平台中,注册资本低于10000万元的共20家,占比达72.43%,因此注册资本是否达标是衡量P2P平台能否持续经营的主要因素。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且带动其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也不相同,因此,问题P2P平台及其分布也并不均衡,全国问题平台及其分布见图2。
显然,在电商发展较好、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问题P2P平台数量明显多于西北、东北等不发达地区。在统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欠发达地区,如宁夏、山西及贵州等省份,互联网金融发展明显滞后。在大数据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指标之一。
同时我们还发现:除部分主观上恶意欺诈、非法集资的P2P平台外,大部分平台的问题主要出现在资金链断裂上。与传统国有四大行不同,P2P平台大多没有公共财政支持,转为信用中介后,一旦出现呆坏账比率上升或出借人受负面消息影响扎堆提现的情况,P2P平台必然会随之受到影响,自身定位模糊也是导致P2P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5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信息中介或信用中介
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程度。信息中介只需将借款人信息完整披露给出借人,并定期变更,以简单直观、不缺失的方式将借款人信息、预期收益变动及时披露给出借人即可。在信息整合披露的过程中,信息中介既不帮借款人承担信用担保责任,也不会引导出借人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因此无论投资结果如何,信息中介都不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而信用中介则不同,在交易过程中,信用中介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为出借人提供投资建议,也就是说,信用中介参与到了金融交易的每一个环节。
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只是改变了实现形式,其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资讯中介模式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通过撮合交易双方并提供信息披露、风险评估及法律咨询等服务来盈利,不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投资人要按照自己的判断,制定投资决策。而信用中介则不然,以信用中介模式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主要利润来源就是风险溢价收益,即利差收益。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旦将自身定位为信用中介,所面临的运营风险就会随之上升,不仅包括与传统中介类似的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资本市场透明度风险等,还包括由于其自身特殊性所导致的自有风险,例如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及P2P平台的投融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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