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我国夫妻婚配的年龄模式真的变了吗
刘、梁一文是通过统计和展示10年、20年前(即1990年、2000年时)我国夫妻婚配的年龄模式,同时统计和展示近十年来(即2010年时)我国夫妻婚配的年龄模式,然后将三者的结果进行比较,最终得出了近十年来“我国夫妻婚配的年龄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的结论。问题是:近十年我国夫妻婚配的年龄模式真的变了吗?
虽然本文开头所展示的几项与刘、梁一文结论有所不同的研究结果,在时间上正好处于1990、2000、2010年这20年中,可以作为近二十年我国夫妻婚配年龄模式的几个例证。但是,由于这几项调查或统计的样本与刘、梁一文分析的样本有所不同(比如,笔者的三项调查样本是以城市青年夫妇为主,而刘、梁一文的调查样本则涉及到更广泛地区和年龄的对象),因此它们并不能用来作严格的比较。依据比较和验证的基本逻辑和规范,笔者需要采用与刘、梁一文同样的调查数据,同时采用与之一样的计算方法,来进行夫妻婚龄差的计算和统计。这也即是说,需要对刘梁一文的研究过程和结果进行“复制”,并将“复制”所得结果与刘、梁一文的结果进行比较。
为此,笔者一方面选取了和刘、梁一文完全相同的全国妇联三期妇女地位调查原始数据(所有数据都进行了加权处理);另一方面对自己采用的具体统计分析方法也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刘、梁一文作者和其他研究者对此进行重复检验。笔者采用的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在刘、梁一文中已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他们关于“夫妻婚龄差”的计算方法也十分清楚,即用“丈夫的初婚年龄(Ah)减去妻子的初婚年龄(Aw)”,笔者同样按照这一方法进行计算。笔者在统计分析时关于在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数据中如何选取有关变量,以及对夫妻年龄差的具体计算步骤,包括各种样本的人数及其最终计算所得到的结果等,其情况如下:
在1 990年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数据中,取变量“你现在的婚姻状况”,选取其中已婚(初婚)、离婚、丧偶者为样本,总数为18655人;再选取变量“年龄”和“你配偶的年龄”;其中, “年龄”的有效样本为18655人, “你配偶的年龄”的有效样本为17831人(剔除“不适用”、“未回答”共824人)。 “夫妻婚龄差”的计算步骤为:选取“性别”变量中答案为“男性”的数据,建立新变量Dl=回答者的“年龄”减去其“配偶年龄” (即夫减妻);再选取“性别”变量中答案为“女性”的数据,建立新变量D2=“配偶年龄”减去回答者“年龄” (同样是夫减妻);然后将两组数据的结果合并,得到全部数据的“夫一妻年龄差”变量D;对该变量D做频数统计,得出频数分布结果。最后按照丈夫年龄大于妻子年龄、丈夫年龄等于妻子年龄、以及丈夫年龄小于妻子年龄进行归类,得到表3第一列的结果。
在2000年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数据中,取“婚姻状况”变量,去掉未婚以及再婚者后,有效样本规模为17416人;再取变量“初婚年龄”和“配偶初婚年龄”;其中, “初婚年龄”的有效样本为17371人(剔除“不适用”、 “说不清”、“不回答”共45人), “配偶的初婚年龄”的有效样本为17361人(剔除“不适用”、“说不清”、“不回答”共54人)。 “夫妻婚龄差”的计算步骤为:选取“性别”变量中答案为“男性”的数据,建立新变量Dl=回答者的“初婚年龄”减去“配偶初婚年龄”;再选取“性别”变量中答案为“女性”的数据,建立新变量D2=“配偶初婚年龄”减去回答者“初婚年龄”;然后将两组数据结果合并,得到全部数据的新变量D=“夫一妻年龄差”;对该变量D做频数统计,得出频数分布结果。最后按照丈夫年龄大于妻子年龄、丈夫年龄等于妻子年龄,以及丈夫年龄小于妻子年龄进行归类,得到表3第二列结果。
在2010年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数据中,取变量“婚姻状况”,选取其中已婚、离婚、丧偶者为样本,总数为23604人;再取变量“你的初婚年龄”和“当时配偶的年龄”;其中, “你的初婚年龄”的有效样本为23585人(剔除“记不清楚”14人),“当时配偶的年龄”的有效样本为23484人(剔除“记不清楚”115人①)。 “夫妻婚龄差”的计算步骤为:选取“性别”变量中答案为“男性”的数据,建立新变量D1=“你的初婚年龄”减去“当时配偶的年龄”;再选取“性别”变量中答案为“女性”的数据,建立新变量D2=“当时配偶的年龄”减去“你的初婚年龄”;然后将两组数据结果合并,得到全部数据的新变量D=“夫一妻年龄差”;对该变量D做频数统计,得出结果。最后按照丈夫年龄大于妻子年龄、丈夫年龄等于妻子年龄、以及丈夫年龄小于妻子年龄进行归类,得到表3第三列结果。
表3的结果表明,三次调查结果中夫妻年龄匹配模式的总趋势完全一致,其特征是:接近70%的夫妻属于“男大女小”年龄匹配模式,接近17%的夫妻年龄相同,只有15%左右的夫妻属于“女大男小”年龄匹配模式。三次调查结果中的百分比差异基本上都只在2%之内,说明三次结果之间的差别非常小。特别是2000年调查与2010年调查的结果更为接近,二者之间所有百分比差别甚至小到0.5%之内。笔者重复计算的结果表明,近二十年来我国夫妻婚配的年龄模式非常稳定, “男大女小”始终是夫妻婚配年龄模式的主流趋势,这种趋势以及三种年龄匹配模式所占的比例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变。
将笔者得到的表3的结果与刘、梁一文得到的表3的结果两相对照,不难发现,笔者所统计的1990年、2000年两次调查的结果与他们统计得到的结果虽不完全相同,但分布基本一致,百分比差别也很小。而2010年的结果则与刘、梁一文的结果相差很大。笔者为了检验自己所“复制”结果的准确性,特地让博士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同样的数据、同样的方法,独立进行了计算,其所得结果与笔者完全一致。至此,笔者认为刘、梁一文2010年的计算结果不正确。换句话说,2010年第三期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的数据所揭示的并不是刘、梁一文所描绘的那幅图画。
问题出在哪里
为什么笔者(及博士生)采用与刘、梁一文同样的数据,按照他们的统计方法,却并没有“复制”出刘、梁一文的结果,特别是没有“复制”出作为重要发现的2010年的结果呢?笔者分析,或许刘、梁一文在统计和计算2010年数据时,并没有按照他们文中所说的方式进行。换句话说,刘、梁一文之所以得出错误的结果,很可能是由于他们对2010年数据的统计方法或计算过程有误所致。
由于原始数据的回答者中既有男性又有女性,因此,在计算夫妻年龄差时,不能直接用数据中的“回答者的初婚年龄”变量减去“配偶的初婚年龄”变量,或是反过来直接用“配偶的初婚年龄”变量减去“回答者的初婚年龄”变量来得到,而必须依据回答者的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相减方式。即对男性回答者采用“自己的初婚年龄”减去“配偶的初婚年龄”,对女性回答者则采用“配偶的初婚年龄”减去“自己的初婚年龄”的方式,以保证全部数据在“夫妻年龄差”统计和计算方向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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