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国者逝去之后,新一代政治家并未改弦更张,而是继续遵守这部保护奴隶制的宪法。为了让宪法获得民众认同,第二代政治家也开始讲述关于宪法的神话,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献莫过于林肯在1838年的演讲《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发表这篇演讲时,林肯尚未及而立之年,时逢亲历独立战争的建国者已经逝去,共和国的宪法试验面临着如何传承下去的危险,而青年林肯所给出的答案就是要让建国者所遗留的宪法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 “违犯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让每一个美国母亲对在她膝上牙牙学语的婴儿灌输对法律的尊重;让法律在小学、中学和大学讲授;让它写进识字课本、缀字课本和历本;让它在布道坛布讲,在立法机关宣布,在法院执行。总之,让它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让男女老少、富人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条件的人不断地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
进入20世纪,美国宪法经历岁月磨练,获得了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中所追求的时间带来的尊严。大萧条期间,罗斯福总统通过广播将自己的声音送达千家万户,用炉边谈话动员美国民众支持他的新政改革,他曾在广播中告诉守在收音机旁的老弱妇孺:“宪法,如同《圣经》一样,应当得到我们的反复诵读。”而罗斯福总统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位大法官布莱克,也是一位众所周知的文本主义者,早在保守派开始祭起原旨主义宪法学说之前,布莱克就已经开始在最高法院实践自由派的原旨解释。布莱克总会随身携带单行本的《宪法》册子,他曾告诉听众: “我们的国家有一部成文宪法,对我而言,这是最关键的事情。”
到了1987年,美国宪法迎来了200周年的生日,这种宪法时刻对于塑造宪法神话而言当然是百年一遇的机会。果不其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博格就在1986年辞去他作为司法系统掌门人的角色,专职出任宪法200周年纪念委员会主席。一次纪念集会上,博格主席就复述了小亚当斯在费城宪法50周年纪念时的一段话: “传播我国宪法的原则吧。将这些原则教给你们的孩子;坐在屋子里时,讨论它们;走在路上时,也讨论它们;无论是夜晚躺在床上,还是清晨起床时,都不要忘记谈论它们。在你家的门牌上,在你家的门上,都写上宪法的原则。”
在纪念宪法200周年的庆典中,最盛大的一次展览就是在费城会议原址上举办的“费城奇迹”展。费城奇迹的典故,出自华盛顿在宪法会议期间写给友人的信: “在我看来,来自这些不同的州的代表们,带着他们的风格、环境和偏见,可以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全国政府的政体,真不啻为一次奇迹。”华盛顿的这个比喻,因鲍恩女士1966年出版的通俗畅销书《费城奇迹》影响了数代美国人的心灵。《费城奇迹》这本书,所代表的只是通俗文化中传颂宪法神话的典范之作。只要我们有心观察就会发现,美国史学家和通俗作家对国父制宪的故事可以说是百讲不厌,每一年都会出版新一波面向大众的通俗史作品,通过历史叙事来神化建国宪法,也算是诲尔谆谆了。此类读者杂多的通俗作品,事实上远比阳春白雪的学术著述更深远地影响到美国普通民众,历来也是外国学者研究美国时容易忽略的宪法教育的主战线。相比之下,专家学者的笔触会更为冷峻,持论也更为中允,但即便是写过《建国之父的失败》的阿克曼教授,也不否认美国制宪者是世界史上的伟人,他批判制宪者的失败,并非是要将他们请下神坛,而是否认他们是保守派所塑造的“超人”而已。
而出生于上海,现任教于哈佛法学院的劳伦斯·却伯教授,也在美国宪法200周年之际的论文中,追记了宪法是如何同美利坚民族在两个世纪内浮沉与共的:“我们可以追踪美国宪法作为我们所有的一件实体物的轨迹:在宪法签署次日,它乘坐费城至纽约的马车在清晨11时离开,当英国人在1814年8月进军华盛顿时,它在最后一刻幸免于难,被塞进一个亚麻口袋里运往弗吉尼亚,在其后就是它在近半个世纪内和七把古剑一起放在一个老旧的绿色橱柜里,放在华盛顿的一个地下室内而淡出公众视线,直至它现在安静地躺在国家档案馆内。”
正如美国宪法是一部寓多元于一体,跨代际而存在的政治根本法,那么宪法神话作为美国宪政的文化基础,也是一种生生不息、代代承继的文化培育工程。
神话为谁讲?又如何讲?
美国宪法神话是一个有主语的文化现象,是属于美国人的神话,是特殊而非普世的。宪法神话在美国的功能在于培育出当代人以及每一代美国人的宪法信仰,如前所述,也正因为有了宪法信仰,美国这部建国宪法,才可能在收获时间所带来的尊严的同时,避免了时间所造成的正当性难题。对于美国人而言,宪法神话既不是要以史实为基础的历史问题,也不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问题,而是美国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文化环节。由是观之,宪法神话的用途不可谓不大,若是没有这种世代相传的宪法史诗,美国宪法非但不会是美国人政治生活的“根基圣典”,而只能沦为禁锢当下人自治的陈规陋习,应当弃之于历史的垃圾堆。
但生活在美国宪法规范以外,我们又应当如何去理解美国宪法神话这种文化现象?首先,我们应当避免陷入卡恩所说的“当代法律学术的悖论”: “研究法律,我们却变成了法律的一部分。”即我们研究美国宪法,却不能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我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是美国法域和法秩序的“局外人”,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去复述美国人政治生活的宪法神话,因为神话虽好,但却是他人的神话,同我们所生活的法律秩序其实是不相关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相关”,我们甚至也没有必要反神话。我们只是美国宪法神话的域外人士,无需像国王的新衣故事中的那个孩子,说出国王赤身裸体的真相。
其次,当我们审视种种流传在国内学界的美国宪法神话时,为美国宪法祛魅也确有必要。但吊诡的是,要为美国宪法的神化现象祛魅,行之有效的学术路径却不是在具体问题上同神话论者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因为神话论者很多时候并非不知道他们讲述的不过是神话,而是对美国学术材料的选择性盲视,简单地说,神话论者并非真正相信他们所讲的神话,而是他们愿意相信这种神话,而你永远无法说服一个愿意去相信的人不信。就此而言,反而是跳出这种“神话”与“反神话”的二元对立,同情地理解宪法神话的文化根源,才是破除国人以美国宪法为偶像的新路径,这一路径也更行之有效。
最后,我们还是要追问我们可以学到什么。文化研究是对特殊性的观察,我们不可能把美国宪法神话照搬到中国,在中国去神化美国宪法。鹦鹉学舌地复述美国宪法神话,不去追问神话论在美国本土文化的语境脉络和实践功能,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南辕北辙,因为美国神话在中国的泛滥不仅撕裂了学界的共识,也破坏着中国宪法文化的建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区分作为学术研究的科学话语和作为文化基础的神话实践,观察美国人是如何通过历史叙事来将本国的宪法送上神坛的。宪法条款在规范意义上是实定的,宪法神话的具体情节也是内在于具体文化情境的,但任何一部宪法如要成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却无法脱离人民对它的热爱、认同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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