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放式确认(1993-2000年)。在1993年的会计改革中,负债被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打破了三段式负债“各自为政”的局面;其次,在企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负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远期负债(应付票据)、社会负债(应付债券)等,已由过去的封闭式走向开放式负债确认;第三,明确了负债的履行有资产和劳务两种方式。但很明显,这一负债的确认仍然没有摆脱重复定义的模式,注重“现在(目前)”的静态确认。
3.动态式确认(2001年以来)。在2001年实施的新会计制度中,“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同样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但这一负债的定义涵盖了过去(过去的交易、事项)、现在(现实义务)和未来(履行义务将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明确了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并为此设计了“预计负债”科目,全面、动态地认识和确认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技术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技术大致可分为混合式确认、净额式确认和权益式确认三个阶段。
1.混合式确认(1993年以前)。在计划经济时期,将属于所有者权益和负债部分统称为“资金来源”。实际上,就国营企业来说,无论是国家拨入资金还是企业自筹资金,其终极所有者都是国家,都属于所有者权益,这种国家基金与企业基金的区别,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的结果,并没有改革其所有权性质。所有者权益的这种混合式确认,第一,体现了国家作为企业唯一所有者的性质;第二,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反映了国营企业无限责任的本质特点;第三,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调出等发生的净损失,;中减固定基金,没有资本保全的概念;第四,由于国营企业“长生不老”,没有无力偿债、破产倒闭之忧,因而没有净资产的概念,所有者与债权人的求偿权意识淡漠。
2.净额式确认(1995-2000年)。1993年的“两则两制”,第一次确立了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分清了投入资本与借入资金的界限,突破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资金的界限,摆脱了资产占用形态变化与投入资本变化的关联性。
3.权益式确认(2001年以后)。2001年的会计制度中,“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采用了以权益为核心的定义方式,实现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本质与现象的一致;其次,将“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改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使得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更加清晰;细化了所有者权益项目,尤其是规范了资本变动的条件,增强了所有者权益确认的可操作性。
四、收入的确认技术
在1993年以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有关收入的定义,只有“销售”概念:产品销售是指工业产品以及代制、代修品等工业性劳务作业的销售;其他销售是指产品销售以外的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包装物出租和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作业经营等各种销售。显然这是一种列举式确认方法。1993年的会计制度,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明确了“收入”要素是指营业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其外延的界定与过去没有两样,并以“收入”定义“收入”,没有揭示收入的本质。而2001年的会计制度中,“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人们对收入的认识逐渐清晰、对收入内容的分类逐步完整化、科学化,其中主营业务部分经历了“产品销售收入-基本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演变,同时收入的确认时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志,而不同时期结算方式及其对收入确认的标准又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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