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以为,超越职权可以表现为“侵略本领域内其他部分或者其别人的有权限的同质超越职权行径”以及“侵略毫无联络瓜葛的领域或者部分,但仍有职务行径前提与基础的无权限超越职权”两种行径形势。2者都属于超越职权而实行的滥用职权行径。
就前者来说,行径人原有职权以及其所超越的职权性质没有扭转,但超越了法律所赋与的限度或者规模,如审批数目的限度、贷款数额的限度等。这类行径是在行径人本职职权基础上超过权限规模或者限度行使职权,其超越职权部门的职权性质与其原有职权性质相同,如逾越地区以及超过划定数额投放贷款,其行径人拥有必然的放贷权,但却超越权限放贷。
而就后者来说,则行径原有职权与其所超越职权的性质产生了变化,属于无权限。其超越职权部门的职权性质以及内容与行径人本职职权毫无联络。如公安局长擅自贩卖查获的制造假烟的原材料,而侵进了烟草专卖局的职权规模,先后两种职权不存在任何瓜葛,属于无权限超越职权行径。不外,行径人本职职权是其超越本职职权性质而滥用职权的前提以及基础,没有原职权基础,就没有后来的越权行径。
需要指明的是,在无权限超越职权的行径中,其本职职权性质与越权性质虽不相同,但行径人所拥有的本职职权却对于其超越职权行径拥有直接影响力。所谓直接影响力是指超越职权的行径必须运用职务权利影响力的特性,或者是行使本职职权后发生的附带行径。所谓运用特性的行径是指行径人运用其特定公务职员的身份以及其职权地位与权利,干涉干与或者擅行其他领域事务。如公安职员在别人哀求下帮助讨债,在并不过法拘禁行径或者成心伤害等行径的前提下,理当作立滥用职权,因为其警察的身份以及权利有着特殊的威慑力以及强迫力,但其滥用这类权利却是背法的,乃至是犯法的行径。而所谓附带行径则是指行径人对于其在行使本职职权进程中产生的事项再行行使“权利”,而事实上,后1行使权利行径为超越职权行径。如前述公安局长贩买烟草行径,就是典型的行使本职职权的附带行径所引起的超越职权行径。这一样应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
从这个意义上说,职权性质相同的有权限超越职权行径与无权限超越职权行径都必须以行径人本职职权为基础。两者的判别主要在于,超越职权的行径是否是与本职权限性质相同。
需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超越职权行径,都必须以有职权基础为前提。只要存在职权基础,不论是有权限超越职权行径,还是无权限超越职权行径,均可能形成超越职权型滥用职权罪。
2、职权规模内成心不许确行使职权
所谓职权规模内成心不许确行使职权行径,是指拥有国家治理权限的行径人在其权限规模内所实行的背违职责请求,成心背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划定的行径。这1行径的概念拥有特定性,专指滥用职权罪中与超越职权相对于于的职权规模内的成心背抗划定行使职权行径。凡是在权限规模内明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划定,却成心背违而行使职权的,都是成心背抗划定行使职权的行径。这类行径表现形势是最为普遍、最为常见的滥用职权行径。
二000年六月至一0月期间,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余仕乐在审批本区某商住小区人防工程缴纳易地统建费进程中,由于接受了该小区开发商及其拜托人的宴请、送礼以及说情,在明知该小区大部门房地产项目均为一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情况下,背抗国家有关划定,将其应缴纳的易地统建费尺度改成九层下列的尺度收费,把实际应收取的一0三一.七八万元减至四0三.五七万元,这1“出进”,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七二八.二一万元,余仕乐则从中捞了二万元的益处。
二00三年一一月,广州中院终审裁决余仕乐形成滥用职权罪{六}。该案行径人不管对于一0层以上建筑还是一0层下列建筑,都有收费权,其中包孕肯定相应数额权。然而,行径人却未按国家有关划定收取用度,而是大幅度减少收取数额,纯属成心背抗划定实行的分歧法行使职权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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