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的功能——麻烦的制造者还是麻烦的消解者
在法院以及检察院等公权利机关望来,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或者者“司法部门的下属,碰到麻烦就找律师帮忙,成为政府部分的消防队”。[⑨]因而,法官以及检察官往往以为律师就是他们“死对于头”,律师往往“找岔”,就是因为律师的存在,使患上他们的工作量加倍地增添,于是,他们对于律师往往表现不长短常欢迎的立场,有时乃至表现出中国官僚独有的官僚习惯,仿佛你欠他钱不还似的,这让咱们这些从事辩解以及代办代理工作的律师感到10分的呕气!这尽管有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职业的曲解,那么,作为律师自己就没有责任了吗?
我以为,这是1些个别律师的行径所导致了,他们以及司法职员沆瀣1气,构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自己的职业伦理以及职业理想,乃至丧失了律师独立的人格,成为了个别司法不公的爪牙,这样的律师非但在公众面前没有优异的形象,就是在司法职员面前,一样成为了“讨饭”似的的乞丐。
固然,更首要的,还是司法职员自身的心态以及思维。他们不晓患上,律师的社会角色以及功能抉择了他是帮助司法机关的工作职员纠正过错或者者少出过错。于是,在全部诉讼进程(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者是行政诉讼,均是如此!)中,会先假定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各有1个代表他们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初自诉案件外,原则是律师以及检察官),双方律师都绝最大能力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辩解(代办代理)时,信息就在双方律师“竭尽全力”的辩解(代办代理)进程中,自患上充沛地揭穿,从而使患上法官或者者仲裁员,在这更充沛的信息揭穿中,才能减低断定过错(背违真理)的可能性,……律师的价值自身,不是在于“创造”1个真理或者者事实,而是协助法官或者者仲裁者“发现”关键的事实或者者真理,让他们可以作出合宜的断定,可以说是律师很等闲被无视的“本体价值”。[⑩]正是这类“平衡设计”的司法制度,使患上当事人双方所聘请的律师能够在保护其利益的驱动下,绝力往发掘有益于自己的信息,并揭穿出无益于对于方的信息,这类律师所寻求的片面社会功能,不是为了创造己方的半面正义,而是通过双方的努力,使患上法官能够结合双方两个半面的正义,从而实现“全面的正义”。然而,有些检察官或者者法官却不这样以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总是以为,律师实在是1种陈列,是他们办案的阻力。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他们往往过错地以为,律师的存在削弱了国家打击犯法的力度。这是对于律师功能以及律师行业存在必要性的曲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对于的不是1个单纯的公诉人,而是公诉人违后的国家,再强盛以及险恶的被告人,在强盛的国家机器面前都会低下他那“高贵的头颅”,为了使患上双方的力量能够取患上相对于于的均衡,才需要律师来武装被告人,以避免被告人成为恣意司法的牺牲品。正是律师的存在,才能够有有效处所式检察官以及法官出过错,也正是律师的存在,才使患上证据所显示出来的法律事实更为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可以说,律师不是麻烦的制造者,而是麻烦以及纠纷的消解者,没有律师,咱们的司法就会堕落到中世纪的黑暗中。
4、律师的理想(寻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社会正义为原则
律师是商人吗?每一当我听到某某律师1年的年收进高达几百万元的时候,我往往这样问自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铺,近代贸易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以及实用主义,使患上律师变为了法务市场中1群特殊的“生意人”,他们以寻求财富最大化来作为终身的理想。而现实生活中,律师切当扮演着出售或者者提供法律服务者的角色,他们就如其他服务行业1样,出卖自己的法律知识,获取当事人提供的货币,这就不可防止地出现了如季卫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律师执业中,市场规律与职业伦理的2律违反题目,其中,尤为涉及了经济伦理与律师职业理念、共同体自律与伦理话语空间、中国律师事务所国营化以及营利化(贸易化)的瓜葛,他通过阐述,提出,应该在这类价值相对于于主义的基础上,追求适量的、自由的、多样化的伦理性议论的场所以及程序——而这又是经济伦理患上以制度化的前提。[一一]也就是说,律师在依照市场价值规律运作的同时,也理当遭到本身职业伦理的制约,否则,正如德国闻名的思惟家马科斯&#八二二六;韦伯所说的那样,律师就会沦落为1群没有灵魂的法律专家。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律师职业伦理与理想的重建(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