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综上所述,释明权制度作为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指挥权,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及解决缠诉缠访“司法顽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我国法官释明权的制度构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规范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首先在借鉴法德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释明权制度立法模式;其次,具体规定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架构体系,即明确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遵循中立、公开、有限和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法官释明权应在界定的适用范围和阶段行使,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方式,明确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效力,并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救济机制。
本文的上述研究,由于能力和资料有限,尚不深入,需要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加以完善。同时,法官释明权这一论题更有待于民事诉论法实务界与学术界人士的共同探索与精诚努力,逐步推进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注 释
[1] 白绿铉:《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45页。
[2] 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0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译者前言第36—37页。
[3] 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第107页。
[4]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29—133页。
[5]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6] 江伟、刘敏,《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移与法官的释明权》,诉讼法论丛2001年00期,第347页。
[7] 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第112页。
[8] 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第233页。
[9] 谢可训,《试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诉讼法论丛》第9卷第36页。
[10]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11] 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版,第98页。
[12] 胡家强,王永前,《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9页。
[13]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徐昕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45页。
[14]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5] 张卫平等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95页。裁判者的突袭,是指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裁判者没有给予或充分地给予当事人攻击或防御(并于主张的陈述、诉讼资料的提出、质证、答辩)的机会和条件,便作出案件的裁判。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试论法官释明权(9)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