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死刑制度改革(3)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
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2.5 关爱生命、推进注射刑的全面实施
死刑的执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映射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和人权状况。专制社会威慑至上,死刑执行残酷且剧烈。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与此相应,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依此规定,注射和枪决都是法定行刑方式。但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主张,死刑犯可以提出选择注射执行的申请,但最终以枪决还是注射的方式执行,应由执行机关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念和做法看似是简单地行使国家权力,实则是将一个人选择接受死亡的方式的权利赋予给执行机关,这种源于国家权力优于个人权利的国家本位和国家至上的传统观念,在强调人权和民主的现代社会,无疑是与时代的发展与现代化的观念背道而驰。应当说,注射行刑体现了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死刑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如何去接受死亡。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随意剥夺死刑犯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利。同时,注射执行死刑,既考虑了罪犯及其家属的传统的情感需要,也是一个社会把人当作人看待的进步表现。当然,司法实践中注射行刑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一些最早开展注射行刑的国家和地区至今尚未完全采用注射行刑。原因之一就是,社会大众认为以这种没有痛苦的方式执行罪大恶极的罪犯死刑,较之公开的带有暴力性的枪决而言,大有便宜罪犯之嫌。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固定场所相对秘密的注射行刑,较之公开的枪决方式,无疑会弱化死刑的震慑效应和公众对死刑的直面感受,进而淡化其残忍心理。因此,逐渐废除死刑残忍的观念,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改造着社会大众的死刑观念。就此而言,死刑执行方式的进化不仅是单纯的执行方式的改革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将促使人们越来越少地感受和体验“司法杀人”,进而厌恶死刑执行的血腥场面,重塑人们的死刑观及其对罪犯的关爱,培育民众对死刑执行的淡化及其容忍之心和善良情感,减少和弱化死刑的威慑效应,从而引领社会大众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死刑制度之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及各项制度协同进行,相辅相成,不可有所偏废。在各项改革进行的同时,立法或者司法机关亦需制定死刑适用及死刑案件审理的专门规范,以避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浅析我国死刑制度改革(3)在线全文阅读。
浅析我国死刑制度改革(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