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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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节的价值
在汉语中,关注细节的思想和行为,往往被人们所轻蔑。如“吹毛求疵”、“斤斤计较”等贬义词就反映了这种意识。但是,在法学工匠的心目中,事物的细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对待细节。
第一,在构成上,细节是宏业的要素。亚里士多德认为:“研究每一个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部分)着手。”[21] (P10)因此,他在研究国家的性质时,首先研究家庭、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孩子、主人和佣人这样一些在每个村舍都有的简单组合。培根指出:“即使研究我们生活的世界及其政治,也可以按照同样的方法从低级的协作和细小的部分入手。”[10] (P66-67)法国哲学家笛卡尔也指出:“人人都应该坚决相信:不可以从庞大暧昧的事物中,只可以从最易碰见的容易事物中,演绎出最隐秘的真知本身。”[14] (P49)邓小平就细节之于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成败的关系说得更加透彻:“我们的事业总是要求精雕细刻,没有一样事情不是一点一滴的成绩积累起来的。难道我们的事业就是几个发明创造的人搞出来的?他们有他们的功绩,他们的功绩比一般人来说要大,一个人甚至要起很多人的作用。但是,归根到底,事情总是所有的人一点一滴地搞成的,这是最根本的。”[22] (P287)面对浩繁的自然界、复杂的社会界,每个人应抱着谦卑的心理。“我在理解无数伟大的智者方面并不比他人逊色,这些智者穷其一生在[智识上]做某些添砖加瓦或一些改进, (然而,即便)其中最伟大的功业跟巨大的整体[事业]相比也显得微不足道。”[23] (P432)可以说,法学工匠的谦卑是对于个人力量的有限性进行仔细考量之后的自觉选择, [24] (P132)是对细节的聚焦和定格。
第二,在功能上,细节决定事情的成败。常言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患难在预见的时候是容易除去的,但是如果等到患难临头,病入膏肓时就无可救药了。关于这一点,正如医生们就消耗热病患者所说的情况一样,在患病初期,是治疗容易而诊断困难;但是日月荏苒,在初期没有检查出来也没有治疗,这就变成诊断容易而治疗困难了。关于国家事务也是这样,因为如果对于潜伏中的祸患能够预察于幽微(这只有审慎的人才能够做到),就能够迅速加以挽回。但是如果不曾觉察,让祸患得以发展直到任何人都能够看见的时候,那就无法挽救了。”[25] (P11-12)在社会生活中,细节并非可有可无的鸡肋。“无论是掌舵人,或将军,或一家之主,或‘政治家’,或任何其他这样的人,如果他们忽略了偶然的细小事物,那么他们就不能在日常的主要事情上取得成功。你知道,甚至石匠都说,没有小石子,大石块就铺不好。”[26] (P345)特别是,“在民主社会,每个公民都习惯于为与己有关的一件小事而煞费苦心。”[27] (P60)由于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目标,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处理好法律中的细节性问题尤为重要。
第三,在过程上,细节是大业成就之必经。事物的发展遵循着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妥善处理细节性问题是成就伟大事业的必由之路。俗语“一室不扫何以扫天下”正说明了这个道理。对细节的关注也会成为学术大师,法国思想家福柯即为适例。福柯引用别人强调细节的几段论述,也反映出他对细节的重视。“忽视小事是何等地危险!对于像我这样不会有惊人壮举的人来说,应该以这样的想法自慰:认真对待小事将能使我们不知不觉地提高到最显赫的圣洁层次,因为小事能导致更大的……小事;将来就可以说:啊!我的上帝,我们这种软弱而短命的生物能为您的荣耀做什么呢?小事。如果大事出现的话,我们能做得来吗?我们能超出我们的能力去思考它们吗?事情虽小,但如果上帝承认它们,并愿意把它们当作大事呢?事情虽小,但人们是否感到它的小呢?人们不是根据经验来做出判断吗?事情虽小,但是如果人们这样看待它们,拒绝它们,难道不就是肯定有罪了吗?事情虽小,但是正是小事最终造就了伟大的圣徒!的确,这些是小事。但是,有伟大的动机、伟大的情感、伟大的热忱,因此也有伟大的功绩、伟大的财富和伟大的酬报”。福柯本人正是基于对细节问题的关注和驾驭,构建了影响深远的权力政治学。他说:“为了控制和使用人,经过古典时代,对细节的仔细观察和对小事的政治敏感同时出现了,与之伴随的是一整套技术,一整套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而且,毫无疑问,正是从这些细枝末节中产生了现代人道主义意义上的人。”[28] (P158-160)无疑地,福柯的这种关注细节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我们的教学应该使学生认识到:“人必须先成为匠才能成为师”。“不愿意严于律己以达到高技术水平的人是不能够成为一名好律师,更不要说一名伟大的律师。我们的专业里有大量的枯燥的苦活;我们必须处理驾驭大量的琐碎的细节;我们必须极端重视具体细节。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须花在乏味的工作上。”(转引自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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