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立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服务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赔偿能力较差的加害人,若被害人同意,可由加害人通过履行劳务等形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平衡不同当事人因经济能力的差距而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现象。
6. 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构成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若加害人与受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即时履行的,或和解协议规定的是长期劳务性义务的,应允许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若加害人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检察官应当重新决定起诉。
参考文献:
〔1 〕刘伟:《背景与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2 〕刘伟:《背景与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3 〕欧阳晨雨:《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和谐幻觉》,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4期。
〔4 〕刘伟:《背景与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5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6 〕李卫红:《刑罚的变迁、回归与突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7 〕谢鹏程:《刑事和解的理念与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
〔8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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