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王家福,梁慧星.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5]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6]刘大生.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J].福建法学, 1992, (1-2).
[7]朱应平.刍议立法表达技术存在的缺陷[A]//上海大学法学院.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0.
[8]李振宇.漫谈立法语言的实现[A]//上海大学法学院.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0.
[9]陈炯,钱长源.对于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几点思考[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2).
[10][英]丹宁.法律的训诫[M].杨百楑,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5.
[11]陈忠诚.法律英语五十篇[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7.
[12]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M].台北:中华书局, 1957.
[13]吴大英.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4.
[14]潘庆云.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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