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10)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
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五)损害制定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在社会生活中,制定法律是认真务实、庄重严肃的活动,法律的语言表述当然是认真、庄严的典范。法律一旦制定,其在一切社会规范中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立法语言随意表述甚至胡乱表述法律,则法律的庄严性、权威性便无从谈起。既然最该严肃认真的立法语言都如此不认真、不严肃,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们在其他工作中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呢?长期以来,具体工作中凡事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必太认真等集体潜意识的形成,不能说未受到立法语言失范的影响。同样,实践中不断发生的藐视法律、以权代法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没有真正确立,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充斥着失范表述的立法语言对法律权威性的自我戕害。
(六)浪费立法和司法资源
立法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职责,又是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立法资源消耗的过程。如果消耗了大量立法资源,却不断制定出大量语言失范的法律,之后又不得不对失范的法律进行修订、或对其适用进行司法解释、请示、批复,等等,就必然会增加立法和司法的成本,实质上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这种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导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耗减,价值消冲。
(七)危害语言科学
一个民族的语言经过千百年的洗练才逐渐固定下来,形成完整规范、遵循语法规则的交流工具,成为社会传播的公器。但是,本应严格遵循语言规范的立法语言,如果任由多种失范表达充斥其间,不仅对立法、司法等法律活动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影响,而且严重危害语言科学,对正式、严肃的法律语言的权威性构成挑战,其危害比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语言对规范语言的冲击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涉及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必须用立法语言表述,法官适用法律必须引用法律条文,不能因为法律条文不符合语法就拒绝运用。长此以往,全社会就会习惯于使用失范语言而漠视语言科学。
五、立法语言失范的匡正途径设计
作为权威的立法,其具体规范条文的语言表述必须准确、精当,因此,立法语言的失范现象当受到应有的重视。鉴于立法语言失范的普遍性已经害及整个法律体系,在启动法律修订程序或制定新法时,规范立法语言应成为立法机关的必修课。为匡正谬误,规范立法语言,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采取系列措施,成立专门的立法语言审查机构,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语言清理,并对新的立法草案设置语言审查前置程序,把好立法质量关,使法律的功能、价值和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其一,可以考虑成立专家团、组,对现行立法进行系统的语言清理。从立法语言严重失范的状况来看,立法仅靠法律专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专家的思想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表达时,由于其不是语言专家,在设计法律规范时语言表达上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失范情形,因此需要法律语言学家的参与,对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进行把关。所以,专家团、组的组成,应当是法律专家和语言专家的结合。鉴于现行法中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数量庞大(改革开放30年来,到2009年1月底,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此数据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李肇星于2009年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一楼新闻发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供, http: //news. sohu. com /20090304 /n262596205. shtml·),全面清理任务繁巨,可考虑分阶段、分步骤、分部门进行,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专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进行语言清理,国务院及其他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制定机关分别组织专家清理。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10)在线全文阅读。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