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为《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出现武警部队对公安机关的协助共三处。由于武警部队与公安机关的特殊关系,使得这些协助在法律属性上是属于行政协助、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难以定位,对武警部队执行协助任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文拟从三点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武警部队 公安机关 行政委托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区别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目前在学术界还没有对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行政协助三个概念形成统一固定的认识,本文主要参考的是胡建淼老师的观点,对此进行简单界定。
行政授权指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人),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行政委托是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1)行政权力运行上的不同。行政授权导致行政权力的转移,而行政委托并不导致行政权力的转移。(2)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且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行政职权没有转移,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该行政行为的效果自然也归属于委托机关。(3)行为者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2.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的区别。(1)主体不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在行政机关间或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而行政协助只发生在行政机关之间。(2)前提不同。行政委托中所委托的事项原属于委托方的职权范围,而被委托方在接受委托前并没有管理该事项的职责;而行政协助中,协助方实施协助必须以有管理该事务的职权为前提。(3)法律后果的承担不同。由于行政委托的结果只是产生行为主体而不创设行政主体,被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有委托方承担。
综上所述,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不相同,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其“协助”是否构成行政协助,抑或行政委托、行政授权,对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的合法权益有很大的影响。
二、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等任务时的现状分析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武警部队在协助公安机关等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可能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国家有损害必有救济原则,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利益必然要获得救济,但是由哪个单位来救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又因为公民、法人和组织不能就武警部队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院也无权受理此项案件,这就使得武警部队在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如遇法律纠纷,承不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成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了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等执行逮捕、搜查任务的法律定性问题,上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下面我们首先来分析下武警部队协助执行逮捕、搜查任务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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