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口老龄化语境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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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基全机构监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是否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成败。为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效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应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资方向、投资组合、最低收益率等做明确规定,并要求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运营保障基金后,将情况向参保农民和基金经办机构公开,以便他们能够更好的进行监督。同时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监督机构,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行为。
第六,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及法律责任。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没有法律救济机构,随时都有被剥夺和侵害的可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作为专门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应规定缴费农民与经办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来解决;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各参加主体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通过上述法律规范分析,我们得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是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复合性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质言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要正确构建符合规律和现今形势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对于上述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相关的权益保障就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们深信,只有将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予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满足,才能将这项事关9亿农民的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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