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关于收受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实行登记上交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干部一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指:各类商业购物代金券、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以及债券、股票、支票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十二条 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并填写《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及时登记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局监察室。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全局税务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凡个人上交的,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后必须开具收据以备查存。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收受的应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规定期限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章 关于干部个人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为增加全局干部职工收入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全局干部职工均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收入。
第三十九条 申报内容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各类彩票和竞赛活动中奖等偶然所得。
第四十条 申报时间。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下旬申报上半年收入情况;次年一月下旬申报下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十一条 申报受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受理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统一印制、发放《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并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申报、不按时申报或不按规定申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省局“十条禁令”的规定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
1、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纳税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3、严禁为亲友及他人的纳税事宜说情;
4、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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